專利侵權行為和假冒專利行為有什么區別?
假冒專利主要是指在非專利產品上或者在產品的廣告宣傳中,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在假冒專利行為中,被假冒的專利是客觀存在的有效專利。假冒專利的行為直接危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也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假冒專利行為(細則84條):
1、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上或者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專利權被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銷售第1項所述產品;
3、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4、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5、其他使公眾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
專利侵權是指侵害專利權人合法權利的行為,即構成專利侵權。
1、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專利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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