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維度”商標起紛爭 非商標性使用不侵犯商標權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上訴人唐某與被上訴人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糾紛案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不侵害唐某注冊商標權。
“維度”商標權人訴稱
2004年6月
案外人桂林市萬維法律事務所登記成立。
2014年11月
該所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頒發的“維度”商標注冊證。
2015年7月
該所變更名稱為桂林市維度法律事務所。唐某從該所成立起,一直擔任其法定代表人。
2015年10月
唐某受讓獲得“維度”商標。
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自2007年3月開始執業以來,一直對律所名稱進行全稱使用。
唐某認為,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的行為是商標性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商標使用費5萬元。
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則辯稱,其是根據司法局核準的律師事務所全稱進行使用,并非商標性使用,且唐某商標存在三年未使用的情況。
法院:上海“維度”不具有攀附
原告商標的意圖,不屬于商標性使用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
唐某系“維度”商標受讓人,不論該商標是否使用,在有效期內,唐某就該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的使用行為主觀上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標的意圖,客觀上并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混淆,系非商標性使用,故不會侵犯唐某“維度”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駁回唐某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唐某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侵害商標權行為,被控侵權行為應當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行為。
本案中,唐某主張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全稱使用“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名稱構成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前提應當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鑒于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未突出使用“維度”字樣,無法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故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性使用。
此外,現有證據表明唐某對“維度”的使用僅僅體現在其登記注冊的“桂林市維度法律事務所”,亦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未在市場中產生知名度,上海維度律師事務所的被控使用行為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據此上海知產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判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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