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PUMA及圖形”等商標權的鞋
據上海海關官網消息,臺州黃巖卓曼進出口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PUMA及圖形”等商標權的鞋。
當事人姓名/名稱:臺州黃巖卓曼進出口有限公司
海關注冊編碼:332396665Z
法定代表人:施瓊梅
住址/地址: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院橋鎮涇南村
當事人委托上海航聯報關有限責任公司,于2017年9月24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法國一批休閑鞋。經查,實際出口貨物中,有標有“PUMA及圖形”商標的鞋150雙、標有“adidas”商標的鞋100雙、標有“”標識的鞋50雙,合計價值人民幣9000元。對于上述貨物,“PUMA及圖形”商標權利人彪馬歐洲公司,“adidas”、“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認為屬于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鞋上使用的“PUMA及圖形”商標、“adidas”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PUMA及圖形”商標、“adidas”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使用的“”標識,與商標權人注冊的“ADIDAS三葉草(圖形)”商標構成近似,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權利人權利證明、查問筆錄等材料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以罰款人民幣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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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臺州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 “PUMA及圖形”等商標權的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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