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標權“搭便車”,“大悅城”訴“大閱城”索賠150萬
因開發的樓盤及在相關商業活動中,擅自頻繁使用與“大悅城”商標高度近似的“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標識,擁有“大悅城”商標的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以及大悅城商業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將銀川建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銀川建發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和搜房網告上法庭,以侵犯商標權為由索賠150萬元。13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如果想要進行商標申請辦理,就到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網,選擇一品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值得信賴。
原告:起訴侵權索賠150萬
原告訴稱,中糧集團依法享有“大悅城”注冊商標專用權,2016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按髳偝恰毕抵屑Z集團首創的臆造詞匯,具有較高的獨創性,已取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銀川建發集團未經許可,擅自在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項目現場、營銷中心及商品房銷售等房地產相關商業活動中頻繁使用與“大悅城”商標高度近似的“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標識。銀川建發公司作為全資子公司,未經許可,在互聯網平臺上使用“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標識進行宣傳推廣。
上述行為極易使公眾誤認為“大悅城”與“大閱城”二者之間存在關聯,兩公司存在明顯攀附商標商譽的主觀侵權惡意。搜房網疏于履行審查義務,致使平臺用戶實施了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與中糧集團注冊商標高度近似商標的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此,原告中糧集團要求銀川建發集團、銀川建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萬元;搜房網立即刪除全部涉案侵權信息;三被告在搜房網、新浪樂居網首頁的顯著位置發布為期三個月的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被告:符合地方地名命名慣例
銀川建發集團及銀川建發公司共同答辯稱,“建發大閱城”是寧夏自治區、銀川市政府為創建“銀川閱海灣中央商務區”打造的重要地標性項目,是寧夏對外開放的橋頭堡。2013年,銀川建發集團通過媒體向市民征集項目名稱,最終定名為“大閱城”,其命名與周邊建筑項目名稱、道路,如“閱海萬家”、“閱福路”等均源于其所處的地理位置,符合地方地名命名的慣例,并于2014年被銀川市民政局審批核準,銀川建發集團使用具有正當合理性。
同時,銀川建發集團在當地具有極高的商譽,相關公眾對“大閱城”、“建發大閱城”樓盤系被告開發的認知非常清楚,不可能與原告及其注冊商標所核定使用的服務產生混淆。相反,原告從未在銀川使用過“大悅城”或近似名稱開展相關服務,不為公眾所知。被告沒必要搭原告便車,也不存在搭便車的事實基礎。
此外,“大閱城”與原告商標在整體及文字含義、字形等方面區別較大,“建發大閱城”區別更為明顯,即便將其作為商標與原告商標比對,也不構成商標法侵權意義上的近似。銀川建發集團還指出,“大閱城”、“建發大閱城”作為地標性建筑已成為市民生活的重要場景,改名將會損害公眾利益且具有現實的不可能性。
進展: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
針對上述辯解,原告方表示,無論被告賦予“大閱城”何種含義,都不能成為其正當使用的依據。雖然銀川建發公司注冊了“建發大閱城”商標,但被告在實際使用中改變注冊商標的形態,特意突出“大閱城”字體,明顯具有惡意攀附的故意,其使用行為不再受注冊商標的保護。原告在全國各地有十多個大悅城項目相繼開業,但被告的行為阻礙了原告在銀川的發展。
搜房網則認為,即使認定構成侵權,但其僅是網絡提供服務商,與銀川建發沒有互利關系,也沒有侵權主觀故意,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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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侵犯商標權“搭便車”,“大悅城”訴“大閱城”索賠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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