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生產販賣假貨,獲刑8個月!
5月29日,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商標侵權案,犯罪嫌疑人林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1萬元罰款。2016年,因為榜山煙花在河北賣得很好,經營煙花爆竹生意的醴陵人林某受河北省王某亮的委托,按照其提供的樣品,在未經瀏陽市榜山煙花制作有限公司(下稱“榜山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使用榜山公司商標生產了2500多件、總貨值26萬元以上的煙花爆竹,企圖假冒榜山公司產品出售。
同年12月,林某按照約定分兩次給王某亮發了500件貨物,貨值5萬元左右。但因王某亮在當地非法經營被查處,所以林某剩下的貨物并未發出,都儲存在醴陵新華花炮廠中。不久后,河北人王某龍經人介紹認識了林某,并向其購買煙花。林某想到自己倉庫中的“山寨”榜山煙花,便打算將其出售給王某龍,而王某龍也接受了。
因為在河北市場上發現頂著自家商標的假貨,榜山公司十分關注相關信息。他們通過各種渠道了解到林某有很大嫌疑后,便一直對其十分留意。2017年1月,在林某給王某龍發貨的時候,有人發現了他們的違法行為,便通知了榜山公司。榜山公司立即派人在瀏陽大瑤成功截住運貨車輛并報警。隨后,警方查繳了車上的700件貨物及林某存貨地點剩余的1300余件貨物。共計2000余件,總貨值在21萬元以上。2017年4月13日,林某主動投案自首,并上繳了1萬元違法所得。2018年5月29日下午,瀏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假冒注冊商標案,林某對自身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此案涉案金額超過了25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但鑒于其屬初犯,且系自首,認罪態度好,有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的行為,法院遂決定依法對其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款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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