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論文四十一:論商標作用的兩面性與商標法的梯次保護原則
本文從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所具有的獨特性為出發點,進而通過商標的功能說明了商標作用的兩面性,即一方面,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享有的特定的權利;另一方面,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最終的結果從一定的角度來看會使社會公眾受益。由此得出,《商標法》對商標的保護是有一定的梯次層級關系的:在商標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益之間,社會公益處于較高的位階,商標權人的利益次之;在對各種不同的商標的保護力上,又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級:首先,受到法律的保護最全面的是已經在我國境內注冊的馳名商標,其排他效力最強;其次,是未在我國境內注冊的馳名商標和普通的注冊商標;再次,是已注冊的地名商標;最后,位于最下面的梯次的商標是除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以外的其他未注冊商標,它們可以被任何其他商標的在先權所輕易排除,受法律的保護最弱。
目錄一商標與其他知識產權客體相比的獨特性二商標作用的兩面性及商標的法律保護三商標法的梯次保護原則(一)第一梯次:消費者及社會公眾利益之保護(二)第二梯次:對商標權人權益的保護
結論
商標,作為商品的識別標記,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是現代市場經濟運轉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事物,它以其獨有的功能和特點,從多個方面促進了商品的流通和銷售。正因為商標的構思和設計具有獨創性,商標持有人為一個成功的商標相應地付出了一定的腦力勞動或代價,并且在商業實踐中人們對于商標的價值也予以了充分的肯定,所以,商標權本身也就具有了知識產權的性質,與著作權、專利權等同列為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然而,由于商標的種類繁多,其對于商品的意義也必定會有相應的差異。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商業服務的提供者為了使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同其他競爭者的商品或服務區別開來而使用的一種標記”[1].也就是說,商標是一種用于商品或服務的專用標記,它的手段性大于目的性。在許多方面與其他的知識產權客體是不同的。
首先一點是商標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這是人工創作成果成為商標的基礎。一個商標之所以能夠成為標示商品或服務的標記,關鍵在于它相對于商品或服務裝潢的其他部分來說擁有突出的表現力,并且以特有的文字、圖案、顏色等要素或其組合外在地顯示出了一定意義上的獨特性,能夠使人們對它產生注意,由此使人們可以對其進行識別。顯著性是識別性的前提條件,識別性是顯著性的必然結果。而其他知識產權客體則不完全是這樣。著作權的客體作品與商標在獨創性上有一定的重合,有時一件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可以成為商品的商標(當然,有時作品也可以成為商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同樣,商標也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例如《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就是關于未注冊的商標在著作權意義上的保護)。但是,著作權法所要求的成為作品的條件是比較寬松的,即無論是什么質量和品味的作品,只要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九項作品形式中的任何一項并且不違背該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那么該作品就享有著作權,受法律的保護。這就意味著,一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對于顯著性和識別性幾乎是沒有要求的。《商標法》對其保護對象的要求則要嚴格得多,我國《商標法》所保護的商標權客體是經過注冊的商標,只有經過法定程序注冊完畢的商標才能在國家公權力的保護范圍之內,而申請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是國家機關在審查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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