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順風車”未能獲得商標權,嘀嘀公司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
你能區(qū)分“滴滴順風車”與“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嗎?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受理原告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嘀嘀無限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
原告嘀嘀無限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6570638號“滴滴順風車”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商標局以第16503463號“滴滴家教”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一)、第16025983號“滴滴滴打印”商標(簡稱引證商標二)作為引證商標,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部分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嘀嘀無限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商評委提起復審,商評委經(jīng)審查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業(yè)信息;替他人推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業(yè)管理輔助;替他人推銷”服務,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特許經(jīng)營的商業(yè)管理;進出口代理”等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中的顯著識別部分“滴滴”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部分“滴滴”文字構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部分“滴滴滴”文字構成相近。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駁回嘀嘀無限公司在復審服務上的申請。
原告不服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文字構成方面、與引證商標二在字體設計方面,以及與二引證商標在呼叫方式、商標含義和整體效果方面均存在顯著區(qū)別,同時考慮到服務商標及本案指定服務的特殊性,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是“滴滴順風車”、“滴滴”、“嘀嘀”等商標的獨創(chuàng)者及最早使用人,通過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長期、廣泛的使用和宣傳,訴爭商標已在中國取得極高知名度并與原告建立一一對應關系,訴爭商標與二引證商標共存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目前,該案將于近期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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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滴滴順風車”未能獲得商標權,嘀嘀公司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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