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第三人寶馬公司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原告瑞安市香柏木服飾有限公司(簡稱香柏木服飾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寶馬股份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本案涉及汽車行業的國際知名寶馬股份公司。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本案原告香柏木服飾公司于2011年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于2012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領帶、帽子等服務上。本案第三人寶馬股份公司于2017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關于圖形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中認定:寶馬股份公司的“BMW及圖”、“寶馬”商標整體具有較強獨創性。第三人宣傳過程中,亦多將其中文“寶馬”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與“BMW”(以下稱引證商標二)、“BMW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以及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共同使用,且經長期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可見前述商標彼此之間已經形成對應關系。訴爭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三顯著圖形部分、引證商標四在構成元素、外觀設計、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第三人的引證商標一、二與引證商標四所指向的圖形相互對應,因此,訴爭商標已分別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鞋、襪、領帶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及銷售途徑等方面相近,屬于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并存使用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已構成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指的情形。故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香柏木服飾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其主要起訴理由為:一、原告獲準注冊的訴爭商標完全由原告獨創,與第三人的引證商標沒有絲毫關系,不構成近似商標。二、第三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三、第三人有偽造證據的嫌疑。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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