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打假人”慫恿他人“造假”被判刑 如此吃相只為獲獎金
一名打假人為了獲得打假獎金,通過網絡向他人訂購了一批假冒的“華為”、“思科”產品,隨后向警方報案。在此一品標局商標注冊代理的小編也提醒各位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在加大,無論是從企業的長遠發展,還是品牌形象的塑造上考量,對于一個企業,及早注冊商標都是一件重要有益的事情。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2016年度深圳法院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前述兩名制假人員被判假冒注冊商標罪。而該名打假人因教唆引誘犯罪同案被抓也被判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打假人引誘他人犯罪被判有罪
寶安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權為獲取華為、思科商標權利人的打假獎金,通過互聯網認識被告人梁某喜,雙方通過QQ、電話聯系,約定由梁某喜推薦的黃某波提供商標,梁某喜提供光纖模塊,貼標后再將產品以單價62元銷售給劉某權。
2015年8月初,被告人劉某權在未獲得涉案注冊商標權利人的生產授權下向梁某喜下訂單,定制華為光纖模塊和思科光纖模塊。
隨后向梁某喜轉賬支付了款項10,000元。數日后,梁某喜、黃某濤及黃某波將已貼標完工的假冒華為、思科光纖模塊送至劉某權指定的地點后,劉某權報警,隨后公安機關將劉某權、梁某喜、黃某濤抓獲,并現場查獲假冒華為、思科注冊商標的光纖模塊,經鑒定價值3,928,500元。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某權、梁某喜、黃某濤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兩種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被告人劉某權在未獲得生產授權情況下教唆、引誘、指使他人制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認定為主犯。
法院認為,劉某權主動報警雖存有個人目的,但其行為實質上具有主動歸案性質,且在其尚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能基本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認定其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權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梁某喜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被告人黃某濤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予以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打假取證應該是制止侵權而不是教唆侵權
深圳長期活躍著一些知假買假的打假人。一些商戶就指,部分打假人甚至指定要求某一類商標有瑕疵的產品,在獲得產品后,立即通過舉報、訴訟以獲取打假利益,存在設套嫌疑。而一些打假人則認為這是一種取證的手段。
法院提醒,知識產權權利人為了發現隱蔽的侵權行為,進行高額的獎金懸賞,某些人為了獲取打假獎金,鋌而走險,故意教唆、引誘、指使他人制假,隨后進行報案,這種行為不是合法的打假維權,而是違法犯罪行為,知識產權維權取證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并不是教唆或者引誘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就指,在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喜和被告人黃某濤本來并無犯罪起意,而被告人劉某權明知商標權利人正在打假維權的情況下,教唆、引誘、指使他人制假,才造成整個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劉某權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予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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