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授權證書和防偽商標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2014年度保護知識產權的十大典型案例。珠海市檢察院高新區知識產權檢察室承辦的馬×軍、孫×珍假冒注冊商標一案位列該十大典型案例第七位,這也是我省檢察系統唯一入選的案例。若想了解更多商標資訊都可以訪問一品標局中國商標注冊,一品標局為您提供免費商標查詢,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經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馬×軍在未經韓國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授權下,通過偽造授權證書和“S∧MSUNG”防偽商標等手段,在廣州與他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銷售假冒“S∧MSUNG”注冊商標的車載導航儀共計20萬元。2013年4月,馬X軍、孫X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爾電子科技公司,繼續通過上述偽造手段,向全國多個省份的不特定客戶銷售假冒“S∧MSUNG”注冊商標的車載導航儀,非法經營數額達150余萬元。
警方調查發現,這家造假公司通過層層偽裝,獲得全國各地40多家車行的信任,成為其代理商,其中還分為省級代理、市級代理等不同等次。
據了解,由于案件侵權時間長、范圍廣、收集固定證據難度大,為保障案件質量,珠海市檢察院及高新區檢察室領導高度重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派員適時提前介入偵查,參與對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導公安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為確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實,防止漏罪漏訴,在發現廣州公安機關同樣對本案當事人予以立案的情況后,及時督促珠海公安機關同廣州公安機關協商,按照管轄規定予以并案偵查。
在法院審理階段,檢察官扎實梳理好每一項證據,對當事人、辯護人提出的問題都予以有力的回應,并引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簡稱“尼斯協定”)精準打擊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就是假冒注冊商標。而如何判斷兩個產品是否屬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協定對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分類。據了解,我國于1994年加入“尼斯協定”,采用該協定對商品和服務的分類。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國的注冊商標使用范圍包含“導航儀”,而被告人辯稱其銷售帶有“S∧MSUNG”標識的產品是“運載工具用導航儀器”,與“導航儀”不是同一商品。檢察官引用尼斯協定,認為二者均屬于協定中的“通訊導航設備”,屬于“同一商品”。最終,一審、二審法院均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和出庭意見,一審判處馬×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孫×珍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高新檢察室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是繼江西億鉑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余志宏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獲2013年中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后,再次入選2014年度全國檢察機關十大典型案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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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偽造授權證書和防偽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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