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大寶”商標起紛爭,到底誰侵犯了誰的商標權?
俗話說:“吃飯都有先禮后兵,先來后到。”商標與企業名稱亦是如此,為了企業更加長遠的發展,在確定企業名稱的時候,一同將商標注冊下來,早些注冊商標早些確定商標權。
企業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沖突由來已久,這主要是由于商標與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都天然地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來源的功能屬性,但卻分屬于兩個互不交叉的登記管理體系。
企業字號是區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標志,文字商標是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但它們均為企業信譽和商譽的重要載體。雖然企業字號與文字商標的內涵、特點有明顯不同,但二者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如果單純從各自角度實施行政保護,容易產生局限性和權利沖突問題。
其實早在前幾年的時候,企業字號就與商標有過瓜葛,相信大家依舊能夠記得“大寶天天見,大寶明天見”這些耳熟能詳的廣告詞,下面讓我們看看關于大寶的企業字號與其商標之間的紛爭故事到底是怎樣一回事兒:
原告北京大寶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大寶化妝品公司)訴稱,其擁有第289949號、第316873號、第318341號、第348829號、第348830號、第349400號、第520346號、第520347號、第659310號、第738399號、第738400號大寶牌文字加圖形、大寶文字加圖形與Dabao文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其中大寶文字加圖形與Dabao文字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北京市大寶日用化學制品廠(下稱大寶日化廠)與深圳市碧桂園化工有限公司(下稱碧桂園公司)在聯合出品的SOD蜜、洗發露、沐浴露、護手霜等產品上突出使用了大寶日化、DABAO RIHUA等標識,并在其網站上對侵權標識以及帶有侵權標識的產品進行展示,構成對大寶化妝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因此,原告大寶化妝品公司請求法院判決,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停止侵犯大寶化妝品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收回、清理流通領域的全部侵權產品,銷毀全部侵權產品包裝,消除網站上涉及侵權標識及侵權產品的內容;大寶日化廠停止使用并限期變更帶有“大寶”字樣的企業名稱;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在全國性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連帶賠償大寶化妝品公司經濟損失及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500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北京三露廠(下稱三露廠)于1987年至1995年獲準注冊大寶牌文字加圖形、大寶文字加圖形、Dabao文字等系列商標。分別在1989年和1999年,設立北京市大寶特種粘合劑廠(下稱粘合劑廠)和大寶化妝品公司,作為三露廠的下屬福利企業,因涉及字號重名問題,粘合劑廠為此出具函件,同意大寶化妝品公司使用“大寶”字號。
2004年4月19日,三露廠將蓋有其印章的第738399號大寶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印件提供給粘合劑廠,并注明:僅供粘合劑廠改制后做名稱核準在工商局備案使用,有效期1年。
2004年8月,粘合劑廠進行股份制改造,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大寶日化廠,三露廠出具函件同意該廠使用“大寶”作為企業字號。此后,大寶日化廠在其五潔粉產品上使用了大寶文字加圖形與Dabao文字注冊商標。同年9月,三露廠將涉案大寶牌文字加圖形、大寶文字加圖形與Dabao文字注冊商標轉讓給大寶化妝品公司。
2005年6月21日,大寶化妝品公司將蓋有其印章的第738399號大寶、第738400號Dabao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印件提供給大寶日化廠,并注明:僅供大寶日化廠在有關行政部門檢查商標使用情況時備案使用。
2007年1月15日,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簽署協議,合作生產、銷售日用化學品。該協議于2010年1月14日期滿后,雙方未再續簽協議。
2008年7月,大寶化妝品公司被強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強生中國公司)收購,2010年2月21日,大寶化妝品公司致函大寶日化廠,要求該廠停止使用“大寶”字號以及帶有“大寶”“Dabao”字樣的所有標識,并收回已投入市場的所有產品。
在此小編強調商標是指生產者、經營者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構成。字號是企業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往往字號就是企業名稱的簡稱。國內企業字號只能在登記機關轄區內得到一定的保護,不同登記區域,企業間的字號可以相同而不受限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四條的規定,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名稱,注冊使用企業名稱本身即是違法,不論是否突出使用均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該企業名稱;如果企業名稱的注冊使用并不違法,只是因突出使用其中的字號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判決被告規范使用企業名稱、停止突出使用行為即足以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因此這種情況下不宜判決停止使用或者變更企業名稱。
最終,最高院最終審理認為:大寶系列注冊商標顯著性較強,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只要提到“大寶”,消費者就會將其與大寶化妝品品牌聯系在一起。從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共同生產、銷售的SOD蜜等化妝品與洗滌類產品的包裝上看,“大寶日化”字樣在前且明顯,大寶日化廠的貝貝熊注冊商標在背面且很小,因“大寶日化”中的“大寶”字樣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大寶日化廠與碧桂園公司突出使用大寶日化標識,明顯具有攀附大寶系列注冊商標商譽的惡意,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大寶日化廠應否停止使用“大寶”字號的問題上,最高院認為大寶日化廠已持續使用“大寶”字號20多年,特別是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強生中國公司收購大寶化妝品公司時大寶日化廠參與其中,且已經明確大寶日化廠不能再繼續使用“大寶”字號的事實,故對大寶化妝品公司關于判令大寶日化廠停止使用“大寶”字號的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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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倆“大寶”商標起紛爭,到底誰侵犯了誰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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