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產法院受理蘋果訴高通專利權糾紛案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受理蘋果公司、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訴高通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系列案件。原告蘋果公司與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其支持3G/UMTS和4G/LTE的蘋果iPhone和iPad產品不侵害高通公司的中國ZL200380108677.7號名稱為“用于電信系統中的反向鏈路上的數據傳輸的方法和設備”、ZL200580031592.2號名稱為“通過接入信道高效發送信號”以及ZL01809657.3號名稱為“通信系統中重傳信號的裝置”(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
蘋果公司與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訴稱:
原告為從事電子產品的知名企業,在世界范圍內通過覆蓋廣泛的銷售網絡銷售包括蘋果產品在內的諸多移動通信和媒體設備。
被告高通公司作為一家從事移動通信技術研發和集成電路設計的公司,其已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明確聲明,涉案專利是歐洲電信標準協會所頒布通信標準之下的標準必要專利,任何符合上述標準的原告制造的移動通信和媒體設備必然會使用涉案專利。此外,被告還在其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中國無線通信必要專利清單,聲明該清單中包括涉案專利在內的所有專利可能包含有對相關無線通信標準而言必要的權利要求。基于原告產品符合相關無線通信標準,被告已經明確向原告發出了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警告。原告亦已依法催告被告行使訴權,但截止原告起訴前,被告并未就此提起訴訟。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定,本案符合提起確認不侵害專利權訴訟的相關要求。
原告認為,被告高通公司所供應的基帶處理器芯片組被組裝在蘋果產品中專門用于實施涉案專利方法。若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要求如被告所聲稱對于相應的無線通信標準是必要的,那么由于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是通過基帶處理器芯片組實施并包含在基帶處理器芯片組當中,故根據專利權用盡原則,該基帶處理器芯片組售出后被告的相關權利即告用盡。鑒于原告已經就基帶處理器芯片組的供應支付了費用,因此原告沒有義務就涉案專利支付許可費用,也無需承擔任何被告所可能指控的專利侵權責任。
綜上,原告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就涉案專利作出確認不侵權的判決,并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合理支出200萬元。目前,北京知產法院已將起訴書、應訴通知書等相關訴訟材料送達至被告,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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