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向銀行索賠1000萬!欲訴商標侵權,證據卻成硬傷...
隨著商標注冊量越來越大,各種各樣的商標糾紛案也開始出現。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大企業的紛爭,但今天的案子有點奇葩,有點費解,也讓人有所深思!
自然人帥揚在2004年8月21日申請注冊了“桂花”商標。被告南寧市商業銀行在2004年8月31日開始發行第一張“桂花”卡,2008年成立廣西北部灣銀行后繼續沿用“桂花卡”。
原告帥揚認為,廣西北部灣銀行發放帶有“桂花”標識的借記卡,在該借記卡上,分兩行分別印刷“桂花借記卡”和拼音標識,均使用同一字體和字號,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商標侵權,并索賠1000萬。
按照商標法的規定,原告依法取得“桂花GUIHUA”在36類的商標專用權,其核定項目包括:銀行、金融服務、信用卡服務、借款卡服務、信用卡發放等服務。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看起來,銀行確實涉嫌商標侵權。但在案件中,法院在一審與二審中都沒有支持帥揚的訴求。這是為什么呢?
法院認為,原告雖然取得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6類服務商標上,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和金融政策不允許自然人經營商業銀行、發放信用卡等金融服務業務。原告不可能經營借記卡業務。因此,由于沒有構成實際侵害,最終駁回其訴訟請求。
那么問題來了:法院判決是否違背商標法?
在司法實踐中,商標侵權的判斷不是只有單一的標準,需要標識與產品在經營活動中結合,而且需要有實際經營的可能性。
這是因為,在商標注冊時,產品或服務類別是由申請人自由指定的,商標局并不會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經營資格。而很多商品或服務的經營,在我國存在經營主體資格限制。
這就造成了一種現象:一些企業或者個人有意無意的在一些特種經營范圍內注冊商標,注冊成功后并不能使用,當他覺得其他經營主體侵犯其商標權時,無法提出有力的證據。
而法院也認為注冊主體如果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條件,就不可能在實際經營活動中在注冊類別上使用商標,因此不會導致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自然也談不上構成侵權。
商標授權給其他主體呢?
如果是授權給其他有經營資格的主體,按理說被授權人使用商標,也可以視作商標權人使用。但這時又涉及到商標法中的另一條規定,商標權人必須保持對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行為的控制和監督。可我們知道,本案中的帥揚作為自然人,沒有經營資格,何談控制和監督呢?因此仍然可能無法被視作“實際使用”的證據。
(兩個桂花商標)
如今,“桂花”商標仍然在帥揚手中,但在案件之后,廣西北部灣銀行似乎也意識到商標這么一回事。回去注冊了36類中的剩余幾個小類。
本案中,原告帥揚提出了自己注冊申請“桂花”商標,屬于使用在先。但由于經營主體限制,原告并沒辦法真正使用該商標,因此也無法提交出使用證據。這也是法院立場倒向銀行的重要因素!這也給了商標注冊人,特別是個人注冊商標一個警示。一品標局提醒您,在商標注冊中,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有經營資格,同時盡量保留好自己的使用證據,才能在面對商標侵權時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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