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為他人印制注冊商標標志 印制單位或承擔刑責
當前,一些印刷企業、店家為了獲取更多的利益,對找上門要求承印商標的客戶一律承攬,殊不知,商標印制行為有嚴格的登記、備案制度,不能“想印就印”。即使商標印刷單位有經營許可證,但對于客戶無提供商標注冊人(商標準用證)相關證明材料或委托印制商標的委托書的情況下,擅自為他人印制注冊商標標志的,印制單位可能涉嫌商標侵權,若為一些制假者提供便利,甚至還要承擔行政或刑事法律責任。
【案例】漳州市某印刷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冊登記成立的印刷企業,被工商部門許可經營印刷品。2013年8月,平和縣林某找上門,自稱是平和縣一家果蔬專業合作社業務員,要求印制10萬枚“平和琯溪蜜柚”和“平和紅柚”商標的標識。業務員莊某接洽了該業務,但林某沒有提供相關商標準用證等證明文件給印刷企業,只提供“平和紅肉蜜柚”“平和紅柚”商標圖形,“GI”認證標志還是其從百度上搜索的。
2013年8月26日,薌城區工商局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該印刷公司印制的“平和紅柚”等商標的標識,無法提供相關合法手續及商標出入庫制度、臺賬等材料,遂依法查封這一批商標標識。
經核對商標注冊證等材料,證實福建平和縣琯溪蜜柚發展中心系“平和紅柚”商標的合法注冊人,印刷企業的行為構成侵權。案發時,雖然只印制出“平和琯溪蜜柚”商標和“平和紅柚”商標的標識52500枚,印刷企業也還未收到印制費用,涉案金額也不是很大,但印刷企業未經商標所有權許可授權,私自接受他人的委托印刷商標標識,企業和法人都構成犯罪。
2015年4月26日,經薌城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印刷公司構成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罰金3800元。法人王某犯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800元。
【法律規定】委托印制商標需要委托人提供商標注冊證,或者授權書,否則印刷廠有權拒絕印刷,如果印刷的話則涉嫌侵權。《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規定,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標印制單位印制商標的,應當出示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合法的營業證明或者身份證明;商標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冊商標的,應當出示《商標注冊證》或者由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復印件;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建立商標標識出入庫制度,商標標識出入庫應當登記臺賬。廢次標識應當集中進行銷毀,不得流入社會;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商標印制單位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刑法》二百一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量刑也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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