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倫”商標糾紛案 公開宣判賠償500萬
昨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新百倫”商標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法院判令新百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并賠償周樂倫500萬元,新百倫公司需在其開設的“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洋品牌進駐國內市場被起訴
美國“New Balance”公司于198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54類“鞋”上注冊“N”、“NB”商標,于2003年4月15日獲得核準在第25類“鞋”上注冊“NEW BALANCE”商標。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成立,“NewBalance”公司于2007年11月1日起授權新百倫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上述商標。新百倫公司至今在“天貓商城”開設“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官方網站中使用“新百倫(中國)官方網站”“New Balance新百倫”等字樣。隨著該品牌市場拓展,“新百倫NEW BLANCE”產品被越來越多中國消費者熟悉,卻有人將新百倫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7月15日,周樂倫以新百倫公司侵犯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9800萬元。一審法院查明,潮陽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獲準注冊“百倫”商標,“百倫”商標誕生。該商標于2004年4月轉讓給周樂倫。2004年6月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周樂倫提供了多份證據,證明其實際使用了“百倫”、“新百倫”商標。
原審法院認為,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周樂倫“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倫”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害了周樂倫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
一審判賠近億元 被告不服上訴
原審法院認為,周樂倫明確以新百倫公司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法院保全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樂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于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樂倫賠償的數額應占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新百倫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予以確認。二審法院認為,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至今合法有效,權利狀態比較穩定,應依法受到保護。新百倫公司于2006年12月27日成立,晚于周樂倫涉案注冊商標的申請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享有在先的企業名稱字號權、未注冊商標先用權和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
廣東高院:以全部產品利潤計賠,理由不成立
關于賠償數額,廣東高院認為,消費者購買新百倫公司商品更多地考慮“N”、“NB”、“NEW BAL-ANCE”商標較高的聲譽及其所蘊含的良好商品質量,新百倫公司的經營獲利,并非全部來源于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的商標,因此周樂倫無權對新百倫公司因其自身商標商譽或者其商品固有的價值而獲取的利潤進行索賠,周樂倫主張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的全部產品利潤作為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理由不成立。
此外,新百倫公司侵權主觀故意明顯,即“New Balance”公司針對周樂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所提出的商標異議被駁回的情況下,新百倫公司明知周樂倫對“百倫”、“新百倫”商標享有權利,但仍無視他人商標權的存在和中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合全案證據,廣東高院確定,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樂倫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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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新百倫”商標糾紛案 公開宣判賠償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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