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者“aigo”PK“ago”,商標爭議因一紙文書而終結
一品標局訊 鬧得沸沸揚揚的愛國者公司“aigo”商標和亞都國際有限公司“ago”商標爭議案終于在最近有了確切的了斷。值得注意的是,該判決對于商標共存協議在商標近似判斷中的效力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解答。在這起商標爭議案件的解決過程中,兩家公司之間簽訂的一份協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這一紙文書的內容究竟是什么呢?下面大掌柜就來帶大家回顧一下這個案件的詳細情況來為大家揭開它的神秘面紗吧!
爭議的商標為第4557128號“agio”商標,由亞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亞都公司)于2005年3月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桌子、家具等第20類商品上。2009年1月,爭議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并公告。同年3月,愛國者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國者公司)引證其在先核準注冊的第3461265號“aigo”商標,針對訴爭商標提出商標異議申請。據了解,引證商標于2003年2月被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004年11月被核準注冊在家具等第20類商品上。后經商標續展,引證商標目前仍處于專用權有效期內,權利人現為愛國者公司。后經審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于2011年6月作出異議裁定,對爭議的商標予以核準商標注冊。愛國者公司不服商標局裁定,于2011年7月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2013年10月,商評委作出商標異議復審裁定,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應予核準注冊。亞都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隨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維持商評委被訴裁定,亞都公司不服,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之后,在該案二審審理期間,亞都公司與愛國者公司經過協商,雙方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達成商標共存協議,愛國者公司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爭議商標予以注冊。
在這里,大掌柜跟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商標共存。
商標共存是指在商業活動中,不同的主體基于商業目的,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或基于商業使用目的被核準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在相同法域內同時合法存在。更簡潔一些,即在商業活動中,相抵觸商標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內。
商標共存協議及同意書表明了愛國者公司對其商標權的處分,在無證據表明商標共存協議會對消費者利益造成損害,且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差異整體上亦能夠為消費者區分情況下,應予以尊重。綜合上述因素,訴爭商標應予以核準商標注冊。可見,商標共存協議的作用竟如此之大。愛國者公司“aigo”商標和亞都國際有限公司“ago”商標爭議案最終和平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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