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西京”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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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何暄
基本案情
1997年,X味噌公司(簡稱第三人)與S味噌公司(簡稱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松井健一以及案外人S食品公司簽署合同,約定由S食品公司按照特定方法制造味噌,第三人收購,同時,第三人委托原告法定代表人松井健一作為其在中國指定客戶的銷售代理,并擔任其銷售代理。1998年,第三人與原告簽訂有“攜手共進業務”的基本合同,2003年簽訂有“攜手共進”業務基本合同的《解除通知》。2012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注冊第10781850號
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調味品等。第三人以原告的行為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為由,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裁判要旨
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訴爭商標申請人與被搶注商標權利人之間存在合作、經銷等廣義上的代理、代表關系;二、被搶注商標歸屬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三、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商標注冊;四、訴爭商標與被搶注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商標;五、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被搶注商標實際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首先,認定雙方存在代表、代理或業務往來關系最為重要,即商標搶注人通過合法手段知悉在先權利人的商標,即有接觸。對于能夠證實的雙方合同、《合同解除通知》、雙方業務往來郵件等證據,可以認定商標搶注人通過合法手段接觸過在先權利人的商標。
其次,還要滿足搶注的商標與在先權利人的商標構成近似、商品或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
最后,還要具有主觀惡意情形。因商標搶注人通過合法手段知悉在先權利人的商標,其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搶先注冊,就是一種惡意的情形,從而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形,商標應予無效宣告。
典型意義
本案對于如何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的情形,歸納出了須滿足的必備要件。鑒于在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中并沒有規定雙方之間存在的業務往來關系也屬于被調整的范圍,但鑒于在2013年、2019年商標法第十五條中均將此情形作為構成的考量要件,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將該情形普遍予以考慮。其意義在于維護商標使用的良好市場氛圍,規范商標注冊秩序,倡導商標注冊人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作者:何暄
編輯:張雨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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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涉“西京”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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