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露塘殺豬粉商標權之訴,法院判了!
當天宰殺的新鮮豬肉、豬肝、豬血
再打入水煮蛋
滿滿一碗粉鮮甜爽口、味道濃郁
令人回味無窮
對于很多郴州人來說,嗦粉是開啟新一天的重要儀式,而去蘇仙區白露塘鎮嗦一碗正宗的、熱氣騰騰的殺豬粉更是對味蕾的極大滿足。
眼見白露塘殺豬粉店生意越來越好,有同行開始起了小心思,打起了冒用招牌的歪主意。那么白露塘殺豬粉的招牌受不受法律保護,冒用招牌要承擔什么后果呢?請看蘇仙法院審理的一起關于郴州白露塘殺豬粉的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7日,熊某注冊取得第25138470號“白露塘殺豬粉”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43類:飯店;餐館;快餐店;流動飲食供應等,商標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白露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露公司)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經過廣泛宣傳和精心經營,“白露塘殺豬粉”商標獲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侵權招牌
商標注冊證
2021年1月,譚某在郴州市北湖區燕泉路經營一家售賣殺豬粉的餐飲店,其店內裝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殺豬粉”字樣。白露公司經公證取證,證實譚某未經許可在其店內裝修和招牌上使用“正宗老白露塘殺豬粉”的字樣,與白露公司注冊商標構成相同,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譚某及經營店鋪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4萬元。
另查明,在審理階段,譚某經營的餐飲店已停止經營。
法院判決
蘇仙法院審理認為,該案中,被告譚某經營的店鋪招牌上突出使用了“白露塘殺豬粉”字樣的標識,具有商標法規定的用于識別來源的作用,系商標性使用。經比對,上述標識與原告第25138470號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異,構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案涉店鋪已經關閉,原告訴請被告停止侵權已無實際履行意義,對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此外,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對經濟賠償是請求法定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慮案涉侵權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經營規模、原告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法院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若干元。
法官說法
一碗“白露塘殺豬粉”是郴州人獨特的味蕾記憶。對于“白露塘殺豬粉”這一本土品牌而言,知識產權保護不僅是法律層面的需求,更是品牌長遠發展的戰略基石。因此,該案的判決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一方面,本土品牌應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完善保護機制,以法律為盾,以創新為矛,在市場競爭中贏得更大的發展空間,為地方經濟和文化注入更多活力。另一方面,該案的判決再一次提醒各類市場主體,只有秉持依法經營理念,尊重知識產權,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得良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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