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訴一物流公司侵害商標權,被告辯稱FWS意為服務商
近日,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宏邦安達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一審判決書公開。
判決書顯示,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中國郵政速遞公司提出,自2021年2月起,發現被告北京宏邦安達公司名下的快遞運輸車輛上突出使用了“京郵”“中國京郵快遞物流”文字標識及“FWS”圖文組合標識,其中“京郵”“中國京郵快遞物流”文字標識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第7415397號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服務上的近似使用,“FWS”圖文組合標識與中國郵政速遞公司第775754號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服務上的近似使用。
其認為,上述行為足以誤導公眾將上述車輛與郵政專營車輛相混淆,誤認為被告與二原告存在關聯,構成對二原告商標權及聲譽的侵害。
被告北京宏邦安達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確實登記在其名下,從事快遞運輸業務,車上確實使用了“京郵”“中國京郵快遞物流”文字標識及“FWS”圖文組合標識,但“京郵”“中國京郵快遞物流”文字標識與第7415397號商標不近似,不清楚被告為何使用該標識。“FWS”圖文組合標識是“服務商”漢語拼音首字母的縮寫,代表被告系從事快遞物流運輸業務的服務商,右側的三條橫線代表著快捷,該標識與第775754號商標亦不近似。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標識“FWS”與第775754號商標均為圖文組合標識,左側均為倒三角形六橫線,右側均為較長的三橫線,中間字母“FWS”與“EMS”在構圖、設計及整體視覺上極為近似,且字母均有橫線鏤空效果,屬于近似標識。
被控侵權標識“京郵”“中國京郵快遞物流”與第7415397號“中國郵政”商標均為文字標識,雖然文字內容并非完全相同,但“京郵”與“中國郵政”的主要識別部分一致,“快遞物流”僅起到標示服務性質的作用,“中國京郵”與“中國郵政”僅一字之差,整體構成近似。
鑒于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對于相關公眾而言,上述使用方式容易導致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故應認定被告的涉案行為分別侵犯了原告對商標享有的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最終法院判處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權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10000元。
7月21日,九派新聞聯系到北京宏邦安達物流有限公司,問及是否會重新設計商標時,其工作人員回應稱“不需要了”,隨即掛斷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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