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一起專利侵權糾紛案
世界知名汽車配件制造公司法雷奧照明比利時公司(以下簡稱法雷奧公司)因發現珠海市某車燈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某車燈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車前霧燈侵害了其發明專利權,遂將珠海某車燈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這起涉車前霧燈總成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珠海某車燈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停止侵權,珠海某車燈公司賠償原告法雷奧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35萬元。
原告法雷奧公司訴稱,其系涉案名稱為“光束發射裝置以及特別是用于機動車的包括該裝置的燈”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申請日為2013年7月15日,授權公告日為2018年4月27日,專利號為201380038365.7。法雷奧公司在被告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處購得車前霧燈總成兩件,另又在某4S店購得車前霧燈總成兩件。前述被訴侵權產品本身和其合格證上印有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的注冊商標“WINNER”,其中兩件的被訴侵權產品的產品包裝上還印有3C認證號。經查詢,該3C證書上記載的制造商為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原告經比對認為,前述前霧燈總成產品均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告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原告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0萬元、合理支出60萬元。
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辯稱,涉案專利已經部分無效;被訴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
被告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其目前已不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和權利要求修改替換頁,將授權文本中權利要求9、13、15、16的附加技術特征以及權利要求14的部分附加技術特征并入權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共有16項權利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4952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在專利權人提交的權利要求1-16的基礎上,維持涉案發明專利權有效。原告明確在本案中主張保護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9、10、13、14。
庭審中,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原告認為相應技術特征均相同,兩被告則認為存在差異。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兩被告依法均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在本案中主張以被告獲利計算損害賠償,因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銷售產品眾多,且并無證據證明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系以侵權為業,故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以營業利潤作為考量因素。由于在案證據并不能反映被訴侵權產品的營業利潤,故不能直接計算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的侵權獲利。根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上海知產法院采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情況、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及銷售金額、被告公司毛利率及營業利潤、同行業公司產品毛利率、涉案專利在被訴侵權產品中的貢獻率、被告的侵權期間等,酌定本案的賠償數額。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珠海某車燈公司、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停止侵權,珠海某車燈公司賠償原告法雷奧照明比利時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對律師費、公證費、產品購買費等合理開支酌定支持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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