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OPPO健身器材商標申請被駁回此前曾不服原判上訴
近日,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1844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該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OPPO公司申請的第24900043號商標,引證商標為歐柏醫療器材公司的第8268659號商標,兩個商標的國際分類均為健身器材。法院認為引證商標仍為在先有效商標,構成訴爭商標權利障礙,駁回OPPO公司在訴爭商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請求。
OPPO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法院上訴稱,訴稱商標為“OPPO”馳名商標的同系列商標;歐柏醫療器材公司針對“OPPO”馳名商標在各個類別進行搶奪性注冊等,請求中止審理本案。
二審法院認為,OPPO公司關于訴爭商標已具備一定知名度并與引證商標形成市場區分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OPPO公司的相關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駁回OPPO公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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