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1日終審判決:喜茶訴小男孩LOGO商標被駁回
6月11日,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204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美西西公司(喜茶關聯公司)申請的第32082818號“小男孩”圖形商標,引證商標分別為孫劍峰、金玉英申請的多個圖形商標,上述商標的指定使用商品均為第32類啤酒飲料。
一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美西西公司就“小男孩”圖形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美術作品登記的主張并非排除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混淆的當然依據等,駁回美西西公司的訴訟請求。
美西西公司不服原審判決,稱訴爭商標由美西西公司獨創而成并公開使用,各引證商標系屬對美西西公司商標的抄襲、摹仿等,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二、三的標志均由圖形構成,且標志在圖形的構圖、顏色、整體結構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志等,對美西西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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