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小黃車OFO商標申請又被駁回
近期,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公開,案號(2020)最高法行申5438號,審理法院為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訴爭商標由字母“OFO”組成,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拜克洛克公司該項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目前尚無關于引證商標不予注冊的生效決定或判決,故拜克洛克公司請求法院中止審查的主張不能成立。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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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2021年6月10日小黃車OFO商標申請又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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