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叼呡”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32874823號“叼呡”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195916號
申請人:廈門果森商貿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874823號“叼呡”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特征,不會產生不良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申請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在消費者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名稱釋義以及有關申請商標宣傳使用情況的證據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叨呡”易使消費者聯想為“刁民”,以此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0類茶等復審商品上,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于禁用性條款,不能通過使用獲得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
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園
2019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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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叼呡”商標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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