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小學在家上VIPKID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全文)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的獨立顯著認讀部分英文“VIPKID”與引證商標“VIPKID”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此外,申請商標包含的“美國”雖為外國國家名稱,但其整體形成了其他含義。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所包含的文字“美國小學在家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誤導消費者,對服務的目的、形式、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關于第21396932號“美國小學在家上VIPKID及圖”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040903號
申請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1396932號“美國小學在家上VIPKID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
1、第41類含有“美國”字樣的商標檔案;
2、“VIP KID”官方微信公眾號、官方新浪微博日常發布資料;
3、2014-2017年VIP KID訂閱號投放文章搜索數據資料;
4、2015-2016年新浪微博廣告投放資料;
5、各媒體網站對VIP KID的介紹、獲獎情況、社會榮譽、行業排名等資料;
6、搜索平臺的專區投放數據、宣傳冊、課程介紹等資料;
7、2015-2017年家長反饋資料;
8、“VIPKID”商標戶外監播報告。
經審理查明, 引證商標現處于我委不予注冊復審審理中,截至本案審理時,該商標為在先申請商標。
我委經審理認為, 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誤導消費者,對服務的內容、目的等特點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我委向申請人發出商標駁回復審案件評審意見書。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向我委提交申辯意見。
我委認為, 首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教學、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獨立顯著認讀部分英文“VIPKID”與引證商標“VIPKID”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及視覺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構成近似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在前述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流動圖書館等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因此,在流動圖書館等其余服務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包含的“美國”雖為外國國家名稱,但其整體形成了其他含義。申請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所包含的文字“美國小學在家上”,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誤導消費者,對服務的目的、形式、內容等特點產生誤認。故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另,申請商標是否通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非是判定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考慮的因素。
此外,依據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的核準注冊情況與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可以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牛三毛
2019年02月28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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