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濫用“紅十字” 正確標志應為綠色
近日有市民反映,本市部分藥店為了顯示自己的“醫藥身份”,仍在使用紅十字標志。這種行為涉嫌違法違規。
記者在和平區察哈爾路與多倫道交口附近的眾華堂藥店門前看到,該店門口懸掛著一個紅十字標志,上面還寫著“全國藥店零售企業統一標志”。河北區東河沿大街的一家景軒堂大藥房牌匾上也標有紅十字標志。記者向店員詢問:“門口是否能掛出紅十字標志?”店員都不知可否。隨后,記者在兩處藥店附近采訪到多位市民,多數人表示現在藥店門口的標志多數已經換成綠色的,紅十字很少見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法》規定,禁止濫用紅十字標志。對于濫用紅十字標志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中也有規定,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和醫務人員可以使用紅十字標志。商標或者商業性廣告、藥店、獸醫站等禁止使用紅十字標志。而“全國藥店零售企業統一標志”應為“綠十字”標志。因此,接受采訪的市民也表示,藥店的經營者應該及時改換“綠十字”標志,不要再濫用紅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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