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案情簡介
深圳今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今強公司)委托精英知識產權以湖南神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神力公司)的“CHEMMER”商標(下稱爭議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神力公司提交了系列商標使用證據,商標局維持了爭議商標。后今強公司又以神力公司提供的證據與調查結果相違背為由提出撤銷復審申請,歷經兩次證據交換,最終,商評委認可了今強公司的復審理由,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爭議商標
案情分析
本案中神力公司提供的證據為生產通知單及出口報關單、中國商品條形碼系統成員公證書、產品畫冊,前兩份證據并未顯示“CHEMMER”商標,不能證明該商標發揮了區分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第三份證據為產品畫冊,該畫冊為外文證據,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該證據未附譯文,且該畫冊并不能證明消費者接觸到了該畫冊,并知曉該商標。因此,神力公司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在核定商品上對爭議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知識點延伸
《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該條強調了商標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必須符合“識別商品來源”的要求,即相關公眾接觸到某商標,能夠區分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哪個市場主體。從上述可知,商標法上的商標使用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使用的商標的顯著部分與注冊的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第二,公開使用,相關公眾能接觸到商標;第三,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第四,商標在商標權人的控制之下使用。
實踐中常有商標權人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的情形,自行擅自改變商標,如變換顏色、改變字體等,指定顏色的注冊商標在使用時不可任意改變顏色,字體改變后相關公眾能認為兩個標志為同一商標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其實,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僅有細微差別,顯著部分未變就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只有公開使用,相關公眾才能接觸到注冊商標,進而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建立起穩定的聯系。比如我們接觸到的代加工,雙方約定被委托方將加工后的所有成品交還給委托方,被委托方僅是將商標印在商品上,并未將其投入市場,該加工行為并非是對商標的使用,人們在判斷這些商品來源時,并未強調其代工企業為誰,而僅關注其委托方,因此商標的使用還必須符合在商業活動中公開使用。商標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商標在中國注冊,保護范圍僅限中國,所以熟知商標的相關公眾得先限定為中國大陸消費者。
在實踐中,常有商標權人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根據相關判例,未使用或者長期停止使用核定的商品或服務,僅在其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一般是不視為該注冊商標的使用。但是商標權人或者被許可人在指定的一種商品或服務上使用了注冊商標,在與核定的項目中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可以予以維持。所以,商標注冊人最好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注冊商標。
商標的使用多為商標權人的自行使用,但其他許可使用行為的法律效果也歸屬于商標權人。在撤三案中常見的證據有商標許可合同、關聯公司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許可合同需附上該被許可人對商標使用的證據相印證,才能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關聯公司如果事先沒有被許可使用注冊商標,在收到提供使用證據通知后再通過簽訂許可合同追認是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為關聯公司使用商標時未能讓消費者一開始就將該商標與商標權人聯系起來,事后追認也發揮不了商標的識別作用。
綜上所述,注冊商標在顯著部分未變的前提下,投入大陸市場并公開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才算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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