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威Converse遭遇商標侵權,香港法律是這樣做的
說起匡威(Converse),相信不少時尚達人對這個品牌的鞋子并不陌生。它是由其創辦人摩爾·匡威根據自己的姓氏匡威命名的。其品牌核心理念為激發大家的創造力。以其隨心所欲,自由自在沒有約束的穿著形態,更成為追求自我時尚達人的忠實排擋。記得在2014年10月14日,Converse Inc. (下稱「Converse」)在紐約向包括RalphLauren Corporation、Skechers USA, Inc.及Kmart Corporation在內等30多家公司(下稱「該等公司」)提出訴訟(下稱「申訴書」),因其侵犯Converse的注冊形狀商標,Converse提出了多項指控其商標侵權。
在申訴書中,Converse指稱自身擁有在其運動鞋中采用中底形狀設計的權利,而該設計已在美國注冊為商標 (下稱「標的標記」)。這個商標已注冊到第25類(鞋履)已注冊為商標。注冊商標指明鞋履中底雙間條設計、鞋頭的設計,鞋頭前沿帶有鉆石形和線條圖案的多層次設計,以及上述該等元素彼此間的相對位置,均受到商標保護。Converse表示,該等公司出售、分銷、推廣及/或以廣告宣傳鞋類產品,采用與匡威近似商標,且這些仿制品產品模仿的匡威商標的形狀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誤購。
同時,Converse還表示,該等公司違反了《1946年商標法》第32(1)、43(a)及43(c)條;即該等公司未經Converse匡威公司許可,使用近似標記,令消費者對該等公司的鞋類產品的來源地、經營者、使用許可權等方面產生混淆,因而構成商標侵權。匡威有權向該商標侵權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后果并賠償商標侵權的相應損失。
面對商標侵權,香港法律是這樣認定的
商標可由文字、征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該等標志的任何組合所構成。在香港,任何人如未經授權而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與注冊商標所注冊的相同或相似的貨品或服務而使用任何與該注冊商標相似或相同的標記,從而令消費者產生混淆,即屬商標侵權。
根據相關《商標條例》第18(5)條為澄清「使用」的涵義,訂明任何人如在以下情況,即屬于使用商標標志,構成商標侵權:
1、在標志下將貨品推出市場或在標志下要約提供服務或供應服務的,即為商標侵權。
2、在標志下要約售賣貨品或為售賣而展示貨品,視為商標侵權。
3、將標志應用于貨品或其包裝上,將被認定為商標侵權。 4、在標志下積存貨品以作要約售賣或為售賣而展示或推出市場用途的,同樣屬于商標侵權
5、在標志下輸入或輸出貨品;或在商用紙張上或廣告宣傳中使用標志的,構成商標侵權。
考慮到香港商標侵權的元素,接下來的問題是:由某運動鞋的形狀組成的標記會否作為形狀標記受到保護。Converse的商標在香港以All Star C.V.名義注冊,而香港并沒有與標的標記相同的注冊。根據香港法律,如果立體標記或形狀能夠區別某一商戶與另一商戶的貨品和服務,便可注冊成商標。要注冊立體形狀標記以作保護,須符合以下要求:
形狀起到商標的作用商標的作用是能夠在營商過程中顯示貨品(例如鞋履)與商標所有人(例如Converse)之間的連系。如果形狀純粹描述貨品圖形,在香港則不太可能起到作為商標的作用。某物品的形狀不得就具有該形狀的貨品注冊為商標,除非在該物品形狀以外,該形狀還包含一些具有商標意義的元素。
被禁止注冊商標的形狀大抵有以下這些:
1、因為貨品本身的性質而產生的形狀;
2、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貨品形狀 ;
3、賦予貨品重大價值的形狀 ;
4、缺乏顯著特性的形狀;及不能立即顯現具顯著要素的不顯著形狀。
簡而言之,在作出商標侵權裁判之前,形狀標記的擁有人必須證明具獨特性的元素。在美國取得成功申訴之前,這些都是Converse可能需要克服的障礙。企業應對加以關注潛在的形狀標記商標侵權,以保護所有人的權利,以免侵犯第三方的商標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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