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商標管理和保護存在的問題以及建議
集體商標是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證明。尤其是商標法規定地理標志除了可以作為表明商品來源的標記以外,也可以申請注冊為集體商標。作為知識產權重要的表現形式和內容的集體商標在區域經濟發展、壯大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洞庭山碧螺春”茶葉集體商標,已聚集使用成員近千家,從業者10萬余人;“鎮江香醋”使用成員達到了三十余家,基本上包括了鎮江地區主要和大型的香醋生產廠家,產值數以十億元,對當地的經濟文化推動價值難以估量。
1.認識差異導致集體商標的創設各地不平衡。有的地區認識到位,領導重視,主管部門積極推動,重在挖掘和培育,不失時機申報注冊。有的地區則相反,缺乏動力,付之闕如。個別地方對集體商標的認識不到位,如把集體商標當作當地企業的“福利”,申報注冊下來后并不是依法規范使用,而是聽任非成員擅自使用或者所附產品達不到標準,造成商標顯著性淡化,失去區別功能,沒有起到提高和增加產品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初衷,反而造成該商標的美譽度每況愈下。
3.準入、退出等使用條件不適度。有的畸緊,有的畸松,有的不全面、不科學或缺乏操作性,導致要么集體商標成員偏少,成員中個別企業“一股獨大”,集體商標淪落為少數成員的壟斷性排他工具,要么成員魚龍混雜、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危及產品的生存和發展。
由于集體商標巨大的品牌效應,傳統遺留下的人文積淀深厚,商業價值較高,很多集體商標,尤其是由地理標志申請注冊的集體商標均被大量的非成員單位使用,侵權現象頻頻出現。大量侵權行為淡化了商標的顯著性,減損了其美譽度,對產品的生存和未來造成消極影響。
一、大力提倡集體商標的創設意識
二、加強集體商標的全方位鼓勵和保護
三、鼓勵商事主體使用集體商標
四、制定適度的準入條件和一票否決的準出制度
集體商標的創設、管理和保護是一項長期的、綜合的和政府主導明顯的知識產權戰略。成功實施能極大推動和提升外在形象和吸引力,增加名牌產品的市場覆蓋率,進而提升經濟質量和效益,實現創新驅動、產業轉型升級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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