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648574號“迷有品”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被異議人鄭州狼之愛商貿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標公告》第50648574號“迷有品”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迷有品”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尋找贊助”。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0331587號“小米有品”、第23128056號“集有品”、第22290817號“米家有品”等商標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會計;尋找贊助”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服務屬于類似服務,且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較為近似,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50648574號“迷有品”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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