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為什么賠償低?——以“西游記音樂”侵權案為視角
面對知識產權賠償低的詰難,司法系統也是滿肚子苦水。最為常見的理由是抱怨律師不給力,無法提交判賠證據,導致法官判賠無據。還有一些法官認為,目前存在大量垃圾作品、專利和商標,怎么可能判過高賠償?
那真實的情況到底如何?
在此,筆者希望從自己剛參與過的個案視角,盡量不帶任何偏見,客觀地探究知識產權案件賠償低的真實原因。
這一案件的權利人是我國著名的作曲家許鏡清先生,他是《西游記》前25集的曲作者,涉案作品也正是耳熟能詳的《西游記前奏曲》和《孫悟空交友》(里面含有“豬八戒背媳婦”片段)。
2015年,許先生發現河南勇視影業有限公司在其制作的《西游外傳》和《西游外傳2》兩部影片中使用了涉案作品,并在愛奇藝網上播放。
筆者作為許先生的代理律師起訴了河南勇視和愛奇藝,尋求維權賠償。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西游記前奏曲》的電影配樂使用許可合同,該合同的許可費為15萬元。并且,主張以此作為判賠依據,請求法院按照許可費的倍數計算賠償費用。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針對兩首作品判決了15萬的賠償額度。
可以說,這是一起判決賠償依據充分的案件,卻看似高賠,實則低賠。一方面,與那些動輒只有幾千元的音樂作品賠償相比,該案絕對是“高額”賠償了;另一方面,與作為賠償依據的涉案歌曲許可費相比,賠償又實在過低。
我們認為,該案以許可費作為判賠依據,理由是充分的。
比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規定,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音像制品權利人權利的,可以按照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國家版權局《對〈關于如何確定攝影等美術作品侵權賠償額的請示〉答復的函》(國家版權局辦字(1994)第64號)中指出:“在確定侵犯攝影和美術作品等著作權的賠償額時,可以考慮按著作權人合理預期的2~5倍計算。如圖書可按國家頒布的稿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額。”
同樣,比照專利和商標的法律規定,以許可費倍數計算賠償額度早已成為一種通識。
然而,海淀區法院卻在判決中認為,本案與提交的許可合同約定作品使用背景、方式、范圍并不完全相同,只能把許可費作為參考。
一方面,按照判決中兩首15萬的賠償金額,去除其中律師費和公證費,作者一首歌能獲得賠償實際不足5萬,這與15萬以上交易價格相差甚遠,更不必說權利人維權所要付出的時間、精力和心理折磨。關鍵是,判決一旦生效,將沒有人愿意尋求作者許可同意,先侵權再說,侵權變成了劃算的生意,嚴重干擾了市場交易行為,使版權法實質淪為了“侵權縱容法”。
另一方面,全世界不存在完全一模一樣的事實證據。本案許可合同證據中的作品與涉案作品一樣,使用方式一致。唯一不同的是,涉案侵權電影未公映,而是在網站上播放。我們只能猜測法院可能認為未公映影片不太賺錢,所以就要判賠低。但是,未公映的電影成本小,未必就不賺錢,公映的電影投入大,反而可能賠錢,以是否公映作為賠償高低依據很難說得通。
由此可見,律師不給力,賠償證據不充分,作品價值不高,這些傳統理由在本案中并不成立。
其實,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有其內在的必然邏輯與“苦衷”,也折射出背后復雜的體制性因素。
如果判決高額的賠償,這一金額過分突兀,有可能導致法官面臨不確定的壓力。因為當前的司法極度不被信任,賠償人容易對判決的合理、合法性產生懷疑,輕則上訴,重則上訪、鬧事。面對這一現狀,我們的權力體系又沒有給法官足夠的獨立性和有效的執業保障。法官本質是底層的公務人員,而不是國家的治理精英。他們的待遇低下,獨立性差,任何來自上級的壓力和考核,都可能讓其難以承受,更何談執業保障和職業尊榮。
因此,盡力的采用法定賠償,變成了法官的避風港,成為值得推崇的“中庸哲學”。
問題是,面對權利人律師的給力證據和代理意見,又該如何有效“平衡”?其實很簡單,只要在判決書中發揚春秋筆法,不予回應,一筆帶過就可以。正如上述案件判決所體現的,法院認為提交的許可合同約定作品使用背景、方式、范圍并不完全相同。關鍵是為什么約定作品的使用背景、方式、范圍不完全相同,則不予回應。
在正常法治國家,這樣的司法文書寫作方式會被視為法官的恥辱,我們這里卻被當作一種裁判智慧,而且不受任何制約。雖然最高院一再強調裁判文書要一一回應律師代理意見,但沒有制定任何制約制度,又會有哪個司法裁判者在乎呢?
說白了,判賠低這種“中庸之道”,看似充滿“裁判者智慧”,本質是一種“和稀泥”,常常引起各方當事人不滿和不信任,上訴自是必然。
但是,司法裁判者不會擔心這樣的上訴。改判率作為一種司法考核制度,是上級法院一定要考慮和平衡的,由于判決金額通常不涉及定性錯誤,在“能維持就維持,不能維持盡量維持判決”的司法大環境下,改判難已成為業界公認的潛規則,僅僅是判賠高低的錯誤怎么可能被糾正呢?
正如該案的上訴,筆者也不會抱過高的期望。
這樣一種裁判環境,必然是侵權嚴重泛濫,權利人叫苦不迭。因此,求助于商業化維權就成為最佳選擇,卻又造成訴訟泛濫,讓法官工作量陡增。司法裁判者完全不考慮背后成因,反感商業維權,采取歧視性政策,進一步壓低判賠額度,意圖讓商業化維權無利可圖,反而造成了惡性循環。
應當說,當前整個司法系統解決維權“成本高、周期長、賠償難”的“雷聲”很大,也出臺了相關措施,不管是著作權法還是專利法的修改,進一步引入惡意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舉證妨礙等制度設計,可以說“雨點”也不小。
但是,如果不能有效解決掣肘知識產權案件判賠背后的體制性因素, 這些制度設計只不過是紙上談兵,一張空文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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