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耿福能: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 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惡意搶注商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建議在司法裁判中,進一步明確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關于‘故意(惡意)’‘情節嚴重’等規定的認定標準,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面,降低商標權利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難度。”
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 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
全國人大代表、好醫生集團董事長 耿福能
知識產權是參與市場競爭的利器,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1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2022年全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表明國家大力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近年來,我國商標工作發生巨大變化,在強化商標注冊前端管理的同時,在打擊商標侵權方面也取得了許多的立法和司法成果。如,修正商標法等法律,努力解決商標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嚴厲打擊惡意注冊商標行為,提高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數額。
“蹭熱點”申請注冊商標影響惡劣
實踐中,某些企業和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大量申請注冊社會“熱詞”為商標,意在通過利用他人聲譽、社會關注度牟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初期的“火神山”“雷神山”等,以及近期冬奧會的“冰墩墩”等均被搶注。惡意搶注的現象屢禁不止,需要在商標管理制度層面進行規范。
司法實踐中,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仍面臨困境,主要體現在懲罰性賠償中的“故意(惡意)”“情節嚴重”認定標準較為主觀,導致個案中是否構成“故意”“情節嚴重”的標準不統一。此外,在具體個案中,提出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一定困難,這也導致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頻率和范圍有限。
品牌是企業的寶貴財富。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侵權行為,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是我國經濟邁向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我建議,在審核商標注冊申請時,嚴格執行“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在司法裁判中,進一步明確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中關于“故意(惡意)”“情節嚴重”等規定的認定標準,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面,降低商標權利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難度。
建立“黑名單”制度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商標法作出修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202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總結新商標法頒布實施近兩年來的審查審理實踐經驗,并廣泛征求各界意見,制定并頒布《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對“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以列舉的方式進行規定,并持續深入開展打擊惡意注冊商標專項行動。
在此基礎上,我建議建立和執行對實施惡意注冊商標行為人以及代理機構的“黑名單”制度,對惡意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人和代理機構進行信用懲戒,限制其惡意的商標申請和注冊行為。
同時,加強對重大公眾事件等的預判,對相關公眾事件中可能出現或已經出現的熱點詞匯、熱點人物名等提前建立阻卻機制,在審查系統中進行提示,必要時可以通過修改法律法規,將前述情形明確為可“不予受理”的商標申請情形,避免類似的惡意申請出現并長期留存在我國商標數據庫中。
擴大懲罰性賠償適用面
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規定的情形,我建議盡可能明確“故意(惡意)”的認定標準,便于權利人在遭到知識產權侵權時,可以明確判斷是否具備提起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關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應用,例如,如何在具體個案中提出懲罰性賠償主張,如何確定懲罰性賠償基數等專業性問題,我建議結合當前司法實踐具體情況,適時出臺操作指引,以便廣大權利人更好依法行使此項權利,營造出全社會尊重知識產權、敬畏知識產權、廣泛認同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良好氛圍。
走品牌經濟發展之路,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應重拳打擊商標惡意搶注。我認為,只有保護品牌,為企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才能促創新、謀發展。
(采訪整理:見習記者單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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