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樂清市財政局 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經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樂清市財政局 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6日
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強化知識產權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浙委辦發〔2019〕82號)、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關于全面強化知識產權工作的意見〉分工方案的通知》(溫市監知〔20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財政資金統籌安排,專項用于支持、引導、提升我市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知識產權政策、區域發展政策以及公共財政基本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以三年(2022-2024年)為周期,周期結束后,根據專項資金總體績效評價結果,研究確定新一輪周期政策安排。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能力、完善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等工作,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新授權發明專利;
(二)專利價值提升項目;
(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
(四)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
(五)實施樂清市專利導航項目的單位;
(六)獲得國家、浙江省專利獎的專利權人;
(七)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的企業;
(八)獲得行政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或組織;
(九)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集體商標的企業或組織;
(十)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
(十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
(十二)引入知識產權人才的企業;
(十三)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項目。
第四條 專項資金獎補項目及標準
(一)新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新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且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每項資助不高于獲得專利權所繳納官方規定費用的50%;新獲得美國、歐洲專利局、日本授權的發明專利,且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5萬元,經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并授權的每項再資助不超過0.5萬元;新獲得其他國家、地區(不包含港澳臺)授權的發明專利,且申請人和專利權人地址都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每項資助不超過1萬元,經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申請并授權的每項再資助不超過0.5萬元;同一項發明專利在不同國家、地區獲得授權,按一項計。
(二)專利價值提升項目獎勵:對實施專利價值提升項目給予獎勵,獎勵辦法視情況另行制定。
(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商業銀行具體貼息條件,對本市擁有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的所有權人以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方式向符合貼息條件的商業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給予貼息;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貼息比例不高于發放貸款時同期央行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總額的50%;貼息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同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連續質押貼息補助不超過3年;年度內單個企業申請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貸款貼息金額分別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
(四)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經評選,凡新認定為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獎勵;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示范期為三年,期滿進行一次復核;凡期滿未參加復核或復核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其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格,復核通過的企業保留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資格并給予每家1萬元的獎勵。
(五)樂清市專利導航項目補助:樂清市專利導航項目獲得立項的,給予項目承擔單位7萬元的補助;立項后待項目達到預期目標,經驗收合格的,再給予項目承擔單位8萬元的補助。
(六)獲得國家、省專利獎的獎勵:新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60萬元獎勵;新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的,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40萬元獎勵;新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20萬元獎勵;新獲得浙江省專利金獎、浙江省外觀設計金獎的,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20萬元獎勵;新獲得浙江省專利優秀獎、浙江省外觀設計優秀獎的,給予專利權人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七)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獎勵: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八)獲得行政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獎勵: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或組織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九)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集體商標獎勵: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集體商標獎勵3萬元,該權利人后續獲得集體商標每枚獎勵0.5萬元。
(十)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獎勵:首次獲得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的獎勵5萬元;對承建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的企業或組織,經審核同意,次年起給予每年2萬元維持補助。
(十一)知識產權維權援助項目資助:支持浙江省(樂清)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建設;鼓勵知識產權維權,對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勝訴或者和解的企事業單位(組織),經單位(組織)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按其維權代理費的50%給予資助,同一申請單位每個年度內最高資助不超過50萬元。
(十二)引入知識產權人才獎勵:對新培養或引進知識產權中高級專業人才(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或副高級以上知識產權專業職稱,在職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生產型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可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十三)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經費補助:知識產權宣傳、人才培訓、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經費支出,每年按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開展實際需要進行安排。
第五條 專項資金獎補程序和要求
(一)新授權發明專利資助條件、要求和程序
1.專利授權資助的對象為專利權人;專利權人申請授權專利資助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樂清市授權專利資助申請書、專利證書及復印件、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樂清市授權專利資助申請書、專利證書及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暫住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等有效證明)及復印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申請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的,還應提交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PCT國際申請收費依據。
2.專利授權資助申請要求和程序:專利權人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上申請資助;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授權公告日起一年內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再受理;申請人地址和第一專利權人地址不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專利,不予以資助。
(二)專利價值提升項目獎勵要求和程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專利價值提升工作,對專利價值提升項目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獎勵資金。
(三)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要求和程序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補助對象為向符合貼息條件的商業銀行貸款的企業;企業申請補助應提交如下材料:1.樂清市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貼息申請表;2.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副本);3.與銀行簽訂的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借款合同、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商標專用權質權登記證);4.銀行發放貸款憑證、銀行還貸憑證和利息支出憑證;5.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資產評估報告(價值認定書或作價協議)等其他相關材料;申請補助的企業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進行申報,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
(四)樂清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獎勵條件和程序
申報企業應為本市注冊的生產型獨立法人資格企業;企業擁有有效專利8件以上(含8件),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實現專利技術產業化;申報材料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確定本年度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名單,經公示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示范期滿參加復核的企業,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核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企業經公示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
(五)樂清市專利導航項目補助要求和程序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專利導航項目實施所需的專業人員,專利工作基礎好,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專利信息資源利用和專利分析系統,并將專利信息分析與產業運行決策深度融合。申請材料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予以立項,立項項目經公示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立項補助資金;項目完成后,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驗收申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驗收通過的企業經公示后,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下達補助資金。
(六)國家或省專利獎獎勵要求和程序: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浙江省專利金獎、浙江省外觀設計金獎、浙江省專利優秀獎、浙江省外觀設計優秀獎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獎勵申請,并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申報,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
(七)中國馳名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集體商標獎勵要求和程序:企業或者組織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后在規定獎勵兌現系統申報,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企業或者組織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和集體商標后,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報,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
(八)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獎勵要求和程序: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貫標)認證證書后,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申報,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企業或者組織獲得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后,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兌現;對維持浙江省品牌(知識產權)指導服務站正常高效運轉的企業或者組織予以資助;維持資助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予以兌現。
(九)浙江省(樂清)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經費安排: 每年安排一定經費保障浙江省(樂清)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運行,支持浙江省(樂清)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中心開展維權援助、案件調解、咨詢服務、培訓教育、專利數據庫分析以及其他事項。
(十)知識產權維權補助要求和程序:企事業單位(組織)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案件中勝訴或者和解的,須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補助申請,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進行申報并予以兌現。
(十一)企業引入知識產權人才補助、知識產權宣傳教育經費補助、評審專家勞務補助要求和程序:對新培養或引進知識產權中高級專業人才(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或副高級以上知識產權專業職稱,在職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生產型獨立法人資格企業,需提供該人才連續12個月以上的社保繳納記錄、相應的資格或者職稱證書等材料,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在規定的獎勵兌現系統進行申報并予以兌現;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經費補助的對象是承辦知識產權宣傳培訓活動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參加項目評審專家的勞務報酬補助標準參照相關財務制度執行。
第六條 嚴格規范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市財政局應做好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和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做好專項資金的審核發放和日常管理,確保專項資金的使用落到實處。
第七條 強化專項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市財政局將定期組織對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并將結果作為下一個年度專項資金安排的調整因素。
第八條 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關于印發〈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樂財行〔2020〕93號)、《關于修訂〈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樂財行〔2021〕103號)文件同時廢止,此前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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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印發《樂清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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