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不予注冊:“榮耀本色及圖”“物流蟻”
第43042752號“物流蟻”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創新先進技術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上海木蟻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標公告》第43042752號“物流蟻”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物流蟻”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存儲裝置;計算機;已錄制的計算機程序;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自動計量器;雷達設備;運載工具用無線電設備;運載工具用導航儀器(隨載計算機);集成電路;芯片(集成電路)”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9956642號“智能蟻”商標、第31133687號“鄰客蟻”商標、第20747951號“螞蟻金服”商標、第30242629號“螞蟻物聯網”商標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電子出版物(可下載);電子字典;已編碼磁卡;時間記錄裝置;網絡通訊設備;量具;便攜式媒體播放器;學習機;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教學儀器;平板電腦;動畫片;智能手機;穿戴式行動追蹤器”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含義、字體、整體視覺效果等相近,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場所和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3042752號“物流蟻”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第44109380號“榮耀本色及圖”商標部分不予注冊的決定
異議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湖南榮耀紙業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02期《商標公告》第44109380號“榮耀本色及圖”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榮耀本色及圖”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尋找贊助;替他人預訂電信服務;人事管理咨詢;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22520547號“榮耀”商標、第37112146號“榮耀智屏”商標、第32565727號“榮耀潮品”商標、第20846613號“榮耀制噪者”商標、以及在先已經我局初步審定的第36287536號“榮耀”商標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點擊付費廣告”等。異議人引證商標顯著部分為“榮耀”,與被異議商標相近。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替他人預訂電信服務;人事管理咨詢;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等服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的服務對象、服務形式和服務內容等相同,屬于類似服務。被異議商標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構成了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申請使用在其他非類似服務上,可以起到區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一般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抄襲、摹仿其商標惡意搶注,并且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等異議理由缺乏事實依據。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第44109380號“榮耀本色及圖”商標在“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替他人預訂電信服務;市場營銷;替他人推銷;進出口代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人事管理咨詢”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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