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方太”為馳名商標,“蹭名牌”被判賠100萬
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作為一種法律保護手段,對馳名商標提供了包括跨類保護在內的一系列強于一般商標的“特殊”保護規(guī)則,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在品牌經(jīng)營過程中巨額投入所形成的商譽。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寧波方太廚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太公司)與永康康順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順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堅持馳名商標按需認定的原則,通過認定第970814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有力地維護了方太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
案情介紹
方太公司擁有第970814號“
”、第1918833號“
”、第5298880號“
”三枚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11類油煙機、燃氣灶等。康順公司擁有第1555572號“
”注冊商標,注冊使用在第8類刀具上,并在天貓網(wǎng)站上注冊了名為“方太家居旗艦店”的店鋪。其在生產(chǎn)、銷售的刀具產(chǎn)品、外包裝以及網(wǎng)店產(chǎn)品圖片、裝潢、品牌名稱、商品名稱均單獨或突出使用方太文字。
方太公司請求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并認為康順公司未經(jīng)許可實施上述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方太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康順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5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馳名商標的認定將禁止或限制康順公司對其享有第1555572號“
”注冊商標的使用,故對方太公司商標是否馳名不予審查。康順公司的刀具產(chǎn)品與方太公司涉案商標注冊的油煙機類產(chǎn)品類別不同,故康順公司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是,康順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客觀上攀附了方太品牌形成的商譽,損害了方太公司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康順公司立即停止對方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方太公司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
后方太公司、康順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案件焦點:
是否應認定涉案970814號“
”商標為馳名商標?
本案中,涉案商標核定使用的類別和被訴侵權商品的類別、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異,不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故本案需要對方太公司第970814號“
”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是否馳名做出相應審查,從而劃清兩個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界限,更好地規(guī)范商標注冊人的使用行為。結合馳名商標的認定因素,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涉案商標經(jīng)過方太公司的長期使用和宣傳,已為我國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在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2019年,已達到馳名程度,應認定在第11類商品上處于馳名狀態(tài)。
雖然康順公司自有注冊商標中含有“方太”文字,但其單獨或突出使用了與涉案馳名商標標識文字相同的“方太”中文標識,并在旁邊打上“?”標,明顯改變了其自有商標的顯著特征,使用“方太家居旗艦店”的店鋪名稱亦系超出了其自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以上行為均構成方太公司涉案第970814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方太文字作為方太公司的企業(yè)名稱,亦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康順公司理應知曉方太公司在先的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并加以合理避讓,但其主觀上有攀附故意,客觀上也容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方太公司具有一定關聯(lián)關系,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判決
康順公司應立即停止侵害方太公司第970814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浙江日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方太公司經(jīng)濟損失(包含合理開支)100萬元。
法官說法
即使行為人在非類似商品上注冊有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但如其不規(guī)范使用,可能會誤導消費者作出錯誤判斷,同時淡化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商標權人享有的商標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對于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為消費者所熟知的商標,在符合“按需認定”原則下,應通過認定商標馳名,以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打擊“蹭名牌”的現(xiàn)象,有力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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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wǎng) - 認定“方太”為馳名商標,“蹭名牌”被判賠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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