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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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答辯書
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
被異議人xx就異議人xx公司對被異議人在第11類“電加熱器;電爐灶;電壓力鍋;熱水器;熱管燈管;電磁爐;電熱壺;電吹風(fēng);電筒”商品上于2006年10月20日申請,2009年5月27日公告的5672520號的 “新韶康及拼音”所提出的異議理由做出下述答辯:
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商標“新韶康及拼音”與其引證商標屬近似商標,足以使消費者發(fā)生混淆及誤認,并認為被異議商標系傍名牌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九條、第二十八條與第五十二條項之規(guī)定。商標局應(yīng)該駁回被異議人商標的申請。
被異議人認為:
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構(gòu)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刻意抄襲、模仿。不會讓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理由如下:
一: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文字含義和組成截然不同。
先從含義上來說:兩者商標都是“新”字開頭,“新”為修飾詞,僅為商標主體的前綴,“新”一般解釋為:剛有的,剛經(jīng)驗到的;初始的,沒有用過的,與“舊”、“老”相對。
被異議商標的主體為“韶康”,引證商標的主體為“韶光”。
韶康的含義:韶,美好的 ;康,安寧、不生病。韶康的含義為美好而安寧。
新韶康的含義為:從未有過的美好和安寧。
而“新韶光”的含義與其相差甚遠。新韶光的公司來自韶山市,所以其商標中的韶應(yīng)解釋為韶山的簡稱,光解釋為光榮,光輝或光明。
新韶光應(yīng)理解為:全新的韶山人民的光榮或是韶山人民新的榮耀。
從兩者含義來說,天差地別,絲毫不會令消費者在商標含義上將兩者商標互為聯(lián)想,抑或?qū)烧甙l(fā)生誤認及混淆。
其次: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gòu)成方式不同。
被異議商標為中文加拼音的組合商標,而引證商標為單純中文商標。
再其次從其組成來說,兩者商標的最大不同在于商標最后一個字,一個為“康”,一個為“光”,“康”與“光”都是常用字,讀音和字意都為大眾所熟悉,極易識別。“康”為半包圍結(jié)構(gòu)組合字,“光”為獨體字,從視覺上來說區(qū)別巨大,“康”的拼音為“kang”,光的拼音為“guang”從聽覺上來說也是區(qū)別巨大。“光”與“康”都是其商標主體中最重要且最具識別性的部分。
“新韶光”與“新韶康”在音、形、意上都有很大區(qū)別,所以消費者根本不會將“新韶康”與“新韶光”混淆或誤認。
被異議人xx通過查閱大量書籍,為其商標取名為“新韶康”,是希望自己的電器產(chǎn)品可以帶給消費者美好安寧的生活,完全是自己原創(chuàng)所出,并未模仿或抄襲他人。
再其次:異議人在其商標異議書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
此僅為個案,不具備排他能力。不能說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認定了“新陽光”“新宇光”“新豪光”等商標與引證商標“新韶光”屬于近似商標。那么“新韶康”就應(yīng)該也和“新韶光”是近似商標。被異議人對于湖南湘知司法鑒定所的認定結(jié)果是否具備法律效力表示懷疑,如果隨便一家省級認定機構(gòu)就可以將商標是否近似做出完全判斷,那么商標局和商評委存在還有何意義
二:異議人認為被異議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guī)定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被異議商標到目前為止還根本尚未使用過,所以也就根本不存在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一項的規(guī)定一說,此為異議人胡亂引用條例,為異議人增加莫須有的“罪名”。
綜上可見:被異議商標名稱系被異議人原創(chuàng),具備商標該有的顯著性,不構(gòu)成對引證商標的模仿或抄襲,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不會引發(fā)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違反商標法第九條和第二十八條。
隨著時代的進步,商家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消費者的辨別能力也在不斷的增強,并不是只要兩商標之間有一兩個字相同就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商標的申請量急劇增加,常用字、詞的選擇余地也不斷變小,商標在取名時難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標上有一兩個字與某知名品牌相同就認定為商標近似,那么小企業(yè)的品牌發(fā)展之路將變得滿是荊棘,難上加難。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懇請商標局給予小企業(yè)更多的幫助和發(fā)展空間。依法裁定異議不成立,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答辯人:xx
日 期:年月日
●服裝商標異議答辯書
答辯人:許某, 340104196408312523 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區(qū)沿河路108號3幢103號
商標異議人:羅某, 340102196203120031 安徽省合肥市廬陽開發(fā)區(qū)金池路2號合肥奧瑞數(shù)控科技有限公司
商標異議答辯人許勤自接到你局的羅華對“時裝大師”商標的申請異議后,答辯人認為羅華顯然錯誤理解了商標法五十二條及相關(guān)規(guī)定,本人認為異議人的異議不能成立,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認定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全文
●電視臺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
標異議答辯人:XXX住所地:
商標異議人:XX電視臺住所地:XX市XX區(qū)XX路XX號。
商標異議答辯人XX自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轉(zhuǎn)發(fā)的XX電視臺所提出之對XX商標申請的異議后,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顯然是錯誤的理解了商標法以及其自身所開辦的節(jié)目的法律地位。答辯人認為XX電視臺的異議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全文
●電子技術(shù)公司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
商標異議答辯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XX對答辯人XXX電子技術(shù)有限公司在第9類申請注冊的初審公告號為XXXX的“XXX”商標所提異議理由不符合事實,答辯書和有關(guān)證據(jù)材料如下: 全文
●螺釘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
答辯書
答辯請求
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裁定維持爭議的第1665538號注冊商標。 全文
●車標商標異議答辯書范文
答辯人:張時雄
異議人:雪鐵龍汽車公司
被異議商標:圖形
商標類別:第12類
初步審定號:第4542212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答辯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就貴局于2008年4月10日發(fā)文編號為2007異16341DS的關(guān)于第4542212號圖形商標進行如下答辯: 全文
■技巧:
●商標異議答辯技巧
商標異議答辯一般應(yīng)根據(jù)商標異議的理由來陳述,敘述的內(nèi)容要有針對性,并且有理有據(jù)。答辯叫中應(yīng)把握住的幾個要點是:
抓住重點
將有理有利的方面論述得全面、詳細。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qū)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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