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公告
商標是一項重要的企業文化,但是如果不做好對商標侵權的預防的話,那么企業的商標是很容易被其他企業侵權的,對此就不得不進行商標訴訟的行為。所以接下來由小編將帶來對于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公告的知識。請大家閱讀并了解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節選(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法律程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后,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寄送當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或拒絕答辯,不影響評審進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申請的復審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也可以公開評審的方式進行。所謂公開評審,指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行規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評審異議裁定復審申請,并公開案件評審結果的制度。當事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對有關證據進行調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務。而裁定的結果是被異議商標是否準予注冊,對于準予注冊的商標,移送商標局辦理注冊公告及其他事宜;對于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移送商標局撤銷初步審定公告事宜,并將異議復審的結果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三、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33條規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異議裁定復審,為商標局異議裁定涉及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濟途徑,申請人如果認為異議裁定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事實和理由,根據《商標法》第33條規定,應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評委申請復審。異議復審的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者是被異議人,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商評委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因此根據上述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在我國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公告以及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法律程序。還在一定程度上介紹了我國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法律規定等相關的知識是怎樣運行的。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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