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標局解析美國商標異議流程
美國商標異議程序設置是在實質性審查完成之后。異議程序開始后,審查員不能再對商標進行實質性審查。美國商標異議既可以針對商標申請的部分商品或服務,也可以針對全部商品或服務。異議人既可對普通商標提異議,也可對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提異議,同時,也可對馬德里國際注冊指定美國的商標提異議。
一、美國商標異議理由:
1、相對理由:在先權利,在先申請/注冊商標或在先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等;
2、絕對理由:
1)不當注冊;
2)描述性商標;
3)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
4)在商品/服務的產地和地理來源等方面誤導公眾;
5)缺乏顯著性;
6)僅僅是姓氏;
7)具有國家名稱、國旗、非政府間組織徽章、官方標記等;
8)未經授權,具有某位人物的名字、肖像、簽名等;
3、放棄該商標(Abandonment of the mark);
4、欺騙性(Fraud);
5、商標淡化(Dilution)。
二、美國商標異議期限:
異議應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經異議人申請,可以延長異議期限。在未經商標申請人同意的前提下,異議期限可以延長90天(可分兩次申請:先延長30天,再延長60天;也可一次性申請延長90天);此外,若獲得商標申請人的同意,異議期限還可再延長60天。因此,提交異議申請的最長期限為180天。
三、異議具體程序:
1、異議申請階段:
異議人在公告期30天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交異議理由。異議時間可延期(詳見第五條:異議期限)。
2、官方受理階段:
若異議申請符合形式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將會準備一份異議通知并發送給異議雙方。異議通知中會載明異議編號、被異議商標詳情,并且規定被異議人的答辯期限(一般情況下答辯期限為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不少于30天)。
3、異議通知階段:
被異議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有如下兩種選擇:
1)不予答辯。若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答辯或申請延期,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會做出缺席判決(motion for default judgment),即,官方將視被異議商標申請人自動放棄商標權,被異議商標申請將被裁定無效。
2)予以答辯。在接到答辯通知40天內對該異議進行答辯,答辯時限允許延期兩次,第一次請求延期不需要繳納官費,若第二次請求延期就需說明理由并繳納延期費用。在異議答辯同時,被異議人可提起反訴,例如,可請求撤銷異議人引證的在先商標。
4、 證據開示 :
若被異議人對異議進行答辯,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將對接下來的異議流程設定時限。
5、異議審理程序(Trial):
證據開示程序結束后,進入審理程序。首先,由異議人進行審前證據披露,證據披露結束后30日內,異議人須將證據(Testimony)提交至審判與上訴委員會;其次,由商標申請人進行審前證據披露,商標申請人亦須在證據披露結束后30日內將證據提交至審判與上訴委員會。最后,異議人可在15日內對商標申請人的證詞進行反駁。
6、簡短陳述(Briefs)、口頭審理(Oral Hearing)及異議裁定
待異議雙方提交證據結束后,異議人須提交一份簡短陳述。被異議人可自愿選擇是否提交簡短陳述。若被異議人提交了簡短陳述,異議人可選擇是否回應。提交簡短陳述的時限和頁數均須遵從相關的規定。
四、美國商標異議所需時間:
基于其程序的復雜性,美國商標異議所需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若被異議人未答辯,則異議程序可較快結束,約需3至6個月;反之,若走完全部異議程序,從提交異議申請至獲得異議裁定,整個過程約需2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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