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踏策劃潮牌“要瘋”,結果在商標上真的要“瘋”了!
我們都知道,對品牌而言,最難的就是創新,而且還要創新的玩出花樣,符合當代人的品味。
無外乎,近幾年不少運動品牌紛紛掙脫傳統束縛,往“潮流”進發。比如李寧推出的“中國李寧”系列,“悟道”系列;回力推出的“差評聯名款”;匹克的“態極”鞋中底科技;還有安踏推出的“要瘋”系列......

今天,小編想說的就是頗具話題感的安踏“要瘋”系列。安踏于2017年的夏天,推出一個不錯的想法,便是“要瘋”,其結合湯普森的中國行,在國內真的“瘋”了起來。如今推出了二代,又將迎來“要瘋”三代,不知道又有多少人為此“瘋狂”!
但是,安踏“要瘋”系列在國內卻遇到了史上最大的難題——商標。
根據商標局官網的商標數據顯示,安踏公司向商標局申請了6件“要瘋”商標,分別注冊在第5類、第18類、第25類、第28類、第32類、第41類上。不過,其中第5類、第25類、第32類已經被駁回,商標已失效,剩下的三枚都處于駁回復審狀態。

不僅如此,這幾枚“要瘋”商標,先后經歷了四次駁回: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后,被駁回;申請駁回復審后,被原商評委駁回;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后,被駁回;再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又遭到駁回。直接上演了四連拒,這件“要瘋”商標怕是難了!
從駁回原因來看,還是挺統一的。
原商評委經審理后認為,“要瘋”商標構成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該商標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駁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要瘋”作為商標使用,其直觀含義與不健康的精神狀態相關,會對社會產生消極、負面影響。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故駁回安踏公司的訴訟請求。
安踏公司再以“要瘋”商標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商譽,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已具備可注冊性等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卻認為,“要瘋”由漢字“要瘋”構成,其中“瘋”的字面含義為“神經錯亂;精神失常;輕狂,不穩重;沒有約束的玩耍”。“要瘋”作為商標使用,易使相關公眾聯想到消極的精神狀態,進而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要瘋”商標屬于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終審駁回安踏公司上訴。

如今,安踏“要瘋”商標還未成功注冊,但安踏公司仍在使用,其官方商城“要瘋”系列產品也仍在銷售中。到如今,“要瘋”三代都快出來了,商標問題成了安踏該系列最大的難題,也是品牌致命傷。
可能是因為多次受挫,讓安踏意識到“要瘋”已不可能成功注冊,現在安踏轉而申請同音不同字的“要風”,目前還在等待實質審查中,未知結果如何。
最后,小編不得不善意提醒企業,盡管追趕潮流步伐,創新品牌發展是時代的需要,也是企業發展的需要,但是在頭腦大風暴的時候,請考慮到商標注冊的問題,只有遵循《商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才能順利拿到商標,為品牌穿上法律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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