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證據讓專利訴訟“扭轉乾坤”
因認為浙江凡靈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凡靈公司)生產銷售的“Gold Kinger防脫鎖”(下稱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自己的“防護罩”實用新型專利(專利號:ZL201521046057.1)(下稱涉案專利),佛山市南海森諾五金廠(下稱森諾五金廠)將其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15萬余元。在庭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就森諾五金廠提交的國外公司網站上展示的相關產品主張現有技術的抗辯是否成立等主要焦點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審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森諾五金廠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凡靈公司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域外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及相關證據材料的法律效力與證明力該如何認定等,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司法界和實務界關注度較高。因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引發業界較高關注。
相關產品引發訴訟
森諾五金廠向法院起訴稱,李斌榮、曾冰是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2015年12月15日,二人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并于2016年8月3日獲得授權。2016年8月5日,森諾五金廠與李斌榮、曾冰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約定二人將涉案專利以獨占實施許可的方式許可給森諾五金廠,許可費為人民幣20萬元。
隨后,森諾五金廠發現,在凡靈公司開設的網站上銷售了被控侵權產品。經比對,森諾五金廠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其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并對相關產品進行了公證。隨后,森諾五金廠以專利侵權為由,將凡靈公司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的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的行為,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及專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賠償經濟損失等15萬元。
對于森諾五金廠的起訴,凡靈公司不予認同并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技術系來源國外的現有技術,被控侵權產品的內置鎖芯等結構早已經在國外公開,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涉案專利的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曾在阿里巴巴、淘寶網等網站被投訴涉嫌侵犯涉案專利,但相關網站認定不構成侵權;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被告曾向涉案專利權人曾冰等處購買過被控侵權產品等。
謹慎審理焦點問題
在庭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就多個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辯論,比如,原告是否為本案的適格主體;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為被告所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以及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以及被告關于現有技術的抗辯是否成立等。
在上述多個焦點問題中,原被告雙方就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使用現有技術這一焦點問題爭議最大。森諾五金廠認為,被告所提交的國外產品的3張照片沒有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3的全部技術特征,被告關于現有技術的抗辯不成立;凡靈公司則認為,相關公證書顯示了相應的技術特征,國外產品披露了被訴侵權產品全部的技術特征,無實質性差異,故被告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技術。
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以國外公司網站上展示的產品來主張現有技術抗辯,需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內容:首先,被告提交的公證書中涉及域外網站,這些域外網站是否真實可信;其次,國外產品的公開時間是否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再者,國外產品的圖片是否足夠清晰并足以展示相關產品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最后,涉案產品落入案涉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是否與國外產品技術方案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實質相同等。
在國外產品的圖片是否披露了被控侵權產品的相關必要技術特征的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被告提交的公證書附圖及公證過程的光碟,涉案產品具備了國外產品的必要的技術特征。至于原告所稱前述網頁圖片沒有披露鎖槽、鎖具等具體結構的問題。根據對前述照片的仔細觀察,并結合參考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可以看出國外產品的鎖具也是包括鎖軸、鎖套和鎖芯,該鎖軸上設有供鑰匙插入后使得鎖軸旋轉的鎖軸孔,該鎖套套接于鎖軸上,該鎖套上設有鎖的卡塊相配合的凸起,并且所述鎖的卡塊設于鎖套上,該鎖芯由凸起的頂面貫穿至鎖套內部用于鑰匙拔出后鎖定鎖軸。故涉案被控侵權產品與國外產品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無實質差異,被告實施的技術屬于現有技術。由于被告的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涉案專利權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并銷毀所有侵權產品及專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綜合判斷證據效力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被告經常會以其系使用現有技術、現有設計以及在先作品等為由進行抗辯。尤其是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興起和發展,現有技術、現有設計和在先作品的公開發布方式大量地從線下變為線上,不少當事人會提交電子證據(包括域外證據)。為了增強域外證據舉證的真實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要求當事人應當對域外證據進行公證認證。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其中規定,對于域外形成的公開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確認其為具備真實性的證據材料,無需辦理公證認證等證明手續,除非對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能夠提出有效質疑,而舉證方又不能有效反駁。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當事人提交一些未經公證認證的域外證據、對于此類證據能否予以采信的問題,業界意見不一。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新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取證合法、來源合法,且證據材料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具有關聯性,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可以在不經過公證認證的情形下予以采信。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證據材料有疑問,可以提出質疑,并進行舉證,如若沒有充足的理由進行質證,法院可以對涉案證據材料予以采信。“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相關域外證據材料進行公證認證,其證據可信度和權威性會更高。”曹新明說。
此外,在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看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如今審查域外證據的背景和技術條件已發生巨大變化,對于“雖在域外形成但在域內網絡取得”的網絡域外證據,公證認證這一特定程序已不應再被規定為網絡域外證據的成立要件,可參照判斷域內證據效力的高度蓋然性標準來判斷網絡域外證據的效力。而對“在域外形成且在域外取得”的域外證據的認定上,也應逐步淡化域外證據成立要件之公證認證特定程序。“法律法規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修改和完善,方能解決新的法律問題。”陶鑫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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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國商標網 - 關鍵證據讓專利訴訟“扭轉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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