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最高院發布“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規定”(2019.1.1起實施)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通過,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旨在進一步細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切實保障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落地見效。
法釋〔2018〕2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第1756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優化科技創新法治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主要審理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
知識產權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設審判機構,設在北京市。
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決定。
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審理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知識產權法庭移送紙質和電子卷宗。
第四條 經當事人同意,知識產權法庭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以及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件、證據材料及裁判文書等。
第五條 知識產權法庭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或者采取在線視頻等方式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
第六條 知識產權法庭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到實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審理案件。
第七條 知識產權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流程、裁判文書等向當事人和社會依法公開,同時可以通過電子訴訟平臺、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查詢。
第九條 知識產權法庭法官會議由庭長、副庭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討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等。
第十條 知識產權法庭應當加強對有關案件審判工作的調研,及時總結裁判標準和審理規則,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
第十一條 對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判決、裁定、調解書,省級人民檢察院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對其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施行前經批準可以受理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對于基層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審結的前款規定的案件,當事人不服其判決、裁定依法提起上訴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就《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設立知識產權法庭助力世界科技強國建設
加大司法保護力度 推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6次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值此《規定》公布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問:請介紹一下《規定》起草的背景。
答:2017年11月,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研究建立國家層面知識產權案件上訴審理機制”。2018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將此確定為2018年改革要點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落實。2018年10月19日,中央正式批準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專利等上訴案件,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作為知識產權法庭掛牌辦公的配套制度。2018年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專利等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人大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立足知識產權法庭審判工作實際,起草了司法解釋。
問: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設立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職能是否會受影響?
答:知識產權法庭上收了高級人民法院的部分審判職能,主要審理全國范圍內專利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審判職能不因知識產權法庭的成立而變化,其仍主要審理全國范圍內各類知識產權申請再審、再審案件。
問:為什么《規定》第二條分兩項列舉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行政二審案件?
答:《規定》第二條分兩項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庭受理行政二審案件的范圍,第二項規定了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第三項規定了行政處罰等行政案件。區分二者的主要考慮是: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審理民事侵權案件的前提和基礎,是各類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中樞。其與行政處罰等行政案件在管轄、當事人、屬性、意義等方面存在差異。
問:由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審理全國范圍內的專利等技術類二審民事、行政案件,如何實現便民高效?《規定》是否對此有所安排。
答:《規定》制定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慮了訴訟便民問題,《規定》第三、四、五、六、八條都是關于便民措施的規定。知識產權法庭將以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設和巡回審判為抓手,實現高效便民。
問:為什么《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專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審裁決提起抗訴?
答:根據《人大決定》第三條,對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專利等民事、行政生效一審裁決的再審職能一律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相關抗訴案件。這也就決定了,相關抗訴案件,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問:《規定》僅對抗訴的情形作出規定,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后,對《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生效裁判進行 審判監督的其他方式,是否受到影響?
答:知識產權法庭成立后,對《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本院院長發現其確有錯誤、同級人民檢察院就其提出檢察建議等程序均仍依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但根據《人大決定》第三條,高級人民法院不再承擔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專利等民事、行政第一審生效裁決的審判監督職能,因此高級人民法院發現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對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案由第一審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應當向知識產權法庭報告,由其決定是否再審。
問:對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裁決,如何進行審判監督?
答: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只能通過由不同內設審判庭審理不同審級案件的方式來保證審級獨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由各民事、行政審判庭審理,再審、抗訴案件由審判監督庭審理。與之相似,對知識產權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遞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問:《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決,判斷依據是什么?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關裁決的上訴、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的如何處理?
答:判斷是否屬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的裁決的依據是裁判文書尾部落款日期。2019年1月1日后作出的有關裁決的上訴、申請復議或者申請再審、抗訴、再審根據《規定》第二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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