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答辯可以使用哪些證據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注冊的商標如果三年內無正當的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商標,而商標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會向商標權人送達申請書副本,那么商標撤三答辯可以使用哪些證據?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商標撤三答辯可以使用什么證據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不使用三年被撤銷的,商標權人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是使用有正常使用或者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等證據。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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