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費用減繳如何申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繳納專利費用有困難的,可以根據(jù)專利費用減緩辦法向專利局提出費用減緩的請求。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三十九號發(fā)布的《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廢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69號)有關規(guī)定,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制定了《專利收費減繳辦法》,《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該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減緩的費用種類:
(1)申請費(不包括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
(2) 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
(3) 復審費;
(4) 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的年費)。
費用減緩的手續(xù):
提出專利申請時以及在審批程序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可以請求減緩應當繳納但尚未到期的費用。
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當附具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xù)并提交聲明的,可以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費用減緩手續(xù)的聲明可以在專利代理委托書中注明,也可以單獨提交。
費用減緩請求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應當予以批準并發(fā)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同時注明費用減緩的比例和種類。費用減緩請求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費用減緩審批通知書,并說明不予減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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