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要遵循哪些原則?
申請巴黎公約專利的四大原則是什么
1、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
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指的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的公民向本國提出了專利申請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話應該享有優先權。其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是12個月,外觀專利的優先權為6個月。
2、巴黎公約專利的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指的是同一個申請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權彼此沒有聯系。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在其中一個成員國取得了專利權但另一個國家不一定也能順利取得。同樣的,在一個國家被駁回不代表在其他國家會申請失敗!
3、巴黎公約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準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如果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4年期間,或者自批準專利日起3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準),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采取立法措施,核準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
4、巴黎公約專利的展覽產品臨時保護
巴黎公約各成員國應該按照自己的法律規定對各個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產品和專利提供臨時性的法律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請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時我們要注意以下事項:
巴黎公約規定,任何巴黎公約成員國對一項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的申請,不可以用申請人所請求的是多種優先權即使他們以在不同國家發生為理由,或以申請書所請求的是一項或多項優先權,但其中有一個或許多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根據的原申請書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只要上述兩種情況在該國法律的含義中都是該項發明的組成部分。沒有包括在該優先權所依據的原申請書內的部分,在隨后提出申請時應產生通常條件下的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
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指的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的公民向本國提出了專利申請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話應該享有優先權。其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是12個月,外觀專利的優先權為6個月。
再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該申請包含多項內容的話,巴黎公約專利申請人可將該專利申請分成若干部分申請,原專利申請日期仍視為各該若干部分申請的日期,并保持優先權利益。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權申請分開,而保持最初申請日期為各該部分申請的日期,并保持優先權利益。各巴黎公約專利成員國有權決定這種分開的條件。只要在申請文件的總體中明確地表示過了這些部分,成員國也不得因請求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發明所屬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加以拒絕給予巴黎公約專利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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