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可以注冊為商標嗎?
地名可以注冊為商標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似乎給出了答案:“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
然而,關于這一條款的理解和適用,審理實務中一直有不同的聲音。而對于由地名和其他要素構成的商標,如何認定其整體有“其他含義”,是本條款適用的難點,也是不同審理部門的主要分歧所在。
《商標法》沒有一概地禁止。什么樣的地名商標可以獲得注冊?規則的抽象和商標的復雜多變,一直是困擾《商標法》適用的難題。法律的精神有待在千變萬化的個案不斷地加以闡釋、明確,以求審理尺度、法律適用的統一。
小編認為,商標的功能是用于標示商品來源,而地名往往用于指示商品產地,故不宜也無必要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地名作為公共資源,從社會公共利益考慮,申請人在申請商標時宜主動避讓。此外,由于審理部門對地名條款的認識和適用尚未完全達成共識,此類商標的注冊往往一波三折。為減少獲準注冊的不確定性,建議慎重選擇含地名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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