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最高法院將YouTube 版權糾紛案提請歐洲法院裁定
在歐洲議會對版權改革擬案進行投票一日后,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下達眾人期待已久的裁決,澄清了YouTube等視頻平臺可在多大程度上實施自己的使用行為,即向公眾傳播。如果只是用戶而非遵守版權糾紛規則的平臺上傳內容,平臺受歐盟《電子商務指令》(2000/31/EC)中的避風港條款保護。
該案原告是一名音樂制作人,他聲稱擁有歌手莎拉·布萊曼的音樂專輯《真愛永恒冬之歌》的版權。2008年11月初,用戶未經原告同意將專輯中的歌曲以及演唱會錄制品上傳至YouTube。毫無疑問,用戶上傳此類內容構成版權侵權。但是,用戶采用假名,其真實身份不得而知。為此,原告將矛頭指向YouTube。YouTube屏蔽了一些視頻,但這些視頻很快又出現在YouTube上。原告將YouTube訴至法院,并尋求禁令救濟,要求YouTube披露用戶數據并支付損害賠償。
初審中,德國漢堡地方法院批準原告關于3個視頻的禁令救濟請求。在上訴案中,漢堡地方高級法院還針對另外4個視頻授予原告禁令救濟。同時,原告被批準獲知以假名上傳視頻的用戶的信息。在其他方面,尤其是損害賠償責任,原告的主張均被駁回。法官稱,YouTube并未實施任何版權侵權行為。與此同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暫停了訴訟程序,將幾個問題提請歐洲法院解答,如“向公眾傳播”術語的解讀以及《電子商務指令》第14條規定的托管服務提供商責任特權的理解。在公布判決時,德國聯邦最高法院闡明其傾向于認定YouTube在本案中不存在獨立使用(即版權侵權)行為。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看來,YouTube受避風港原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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