諧音商標申請被駁回?真相居然是...
中國人取名,愛好討巧有趣,所以會有諧音,諧音用在商標上也是非常有趣的,但就是不被法律允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
但是這個規定很籠統,還是有人為了自己心儀的商標鋌而走險,因此被駁回的也比比皆是。
“津津友味”商標由南昌津津有味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請,該商標注冊過程一波三折。
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冊;
2011年11月被駁回;
2013年9月通過初審,予以初審公告;
2014年1月被異議;
2015年10月異議申請完成,才予以注冊;
2016年2月又被宣告無效。
商評委審理查明后認為:
一、爭議商標“津津友味”是對成語“津津有味”的不規范使用,容易混淆人們特別是中小學生對成語中特定字詞的認識,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規定。
二、根據查明,營業執照號碼一致,但是兩份營業執照的經營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訴人并沒有進行過經營者名稱變更,被申請人亦未提交相關反證或能夠證明其營業執照真實性的證據,而根據《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注意事項》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冊商標時應當提交營業執照且商標申請人應與營業執照上登記的負責人或經營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為營業執照存在偽造,構成不正當手段注冊。
于是該商標被駁回?,F如今到商標局查詢,該公司換成了在“津津有味”中掙扎。
除了成語,涉及名人的諧音商標也是不計可數。
“粥絕倫牌”食品、“莫聞味牌”臭豆腐、販冰冰牌冷凍食品、“鍋富成牌”火鍋店、“潘嘗姜”牌姜飲料等等為蹭熱度而生。
我國商標法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如果允許諧音成語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將會改變人們尤其是中小學生對成語的認知,不利于語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礎教育,會產生深遠的“不良影響”。不規范漢字作為商標會擾亂漢語的使用秩序,誤導青少年對規范漢字的認知,產生“不良影響”。
因為這個規定籠統,所以也有人注冊成功。例如“衣衣不舍”、“一一不舍”、“菁科狀元”等等,但少之又少,而且并不是注冊成功就一勞永逸,還是有被無效的風險。
我們都知道注冊諧音商標被駁回可能很大,但商標局審核商標是人工的,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真的喜歡,即使希望渺茫,也不妨一試,不過要做好b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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