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就“王老吉”商標爭議糾紛案 同興藥業上訴被駁回
白云山公告,此前同興藥業以廣藥集團未履行將“王老吉”系列商標轉讓給王老吉藥業為由訴廣藥集團至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請求:被告廣藥集團賠償因其未履行承諾將“王老吉”商標轉讓給王老吉藥業的違約行為給原告同興藥業造成的損失人民幣4008.5萬元;被告廣藥集團立即停止許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廣東廣糧實業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的違約行為;被告廣藥集團履行承諾,將“王老吉”商標轉讓給王老吉藥業;被告廣藥集團承擔該案的訴訟費用。
2016年9月,荔灣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同興藥業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2萬元,由同興藥業負擔。
后同興藥業提出上訴,請求:撤銷(2015)穗荔法知民初字第51號民事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由廣藥集團負擔。根據二審判決書,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2萬元,由同興藥業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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