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漁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被告單位天天漁港成立于1998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為實際控制人。2011年陳某開始向天天漁港供劍南春、五糧液、國窖1573。2012年12月,經陳某某接洽后,陳某開始向天天漁港供應茅臺酒。截至2013年7月案發前,陳某多次以低價從秦大華(在逃)處購買了100余件(每件12瓶)假冒茅臺商標的白酒并以低于市場的價格供應給天天漁港。期間,陳某某通過其個人銀行卡向陳某銀行卡轉賬106.6萬元,截至案發尚有30余萬元貨款未支付。如果您注冊商標有難度,那么可以找一品標局商標注冊服務人員解決,高效一流的服務,專業的商標注冊顧問,是您的選擇。若想了解更多商標資訊都可以訪問一品標局,一品標局中國商標為您提供免費商標查詢,希望能幫助到各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被告單位天天漁港、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商標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單位天天漁港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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