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三葉草”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迪達斯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莆田市天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涯貿易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作出判決。

(訴爭商標)
該案訴爭商標系第9755129號“三葉草”商標,由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2年11月21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5類商標“服裝、帽、襪、內衣”等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經(jīng)核準,該商標被轉讓于天涯貿易公司。
阿迪達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從上至下依次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
阿迪達斯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訴爭商標與阿迪達斯公司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一“TREFOIL”的中文翻譯“三葉草”相同,與引證商標二至四的中文代稱“三葉草”亦相同,且兩者含義一致,若共存易導致消費者的產源誤認,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阿迪達斯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二經(jīng)長期、大量的使用和宣傳已在中國市場積累了較高的知名度,構成了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對原告馳名商標的惡意抄襲和摹仿;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對原告在先使用并知名的“三葉草”文字商標的惡意搶注;第三人天涯貿易公司的商標申請行為具有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良好道德風尚。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首先,本案引證商標一“TREFOIL”的中文含義為“三葉草”,屬常見英文詞匯,引證商標二至四均為圖形商標,在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的含義相同且訴爭商標無其他特定含義、引證商標二至四與中文“三葉草”文字已經(jīng)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的情況下,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其次,由于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原則,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原告阿迪達斯公司的相關權益已經(jīng)通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保護,故本案無需對引證商標二是否構成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再次,在案證據(jù)表明,本案訴爭商標與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三葉草”文字商標完全相同,同時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原告“三葉草”文字商標在先使用的商品在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較為密切的聯(lián)系。
此外,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人理應知曉原告及其“三葉草”文字商標的知名度,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的主觀目的難謂正當。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最后,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除訴爭商標外,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人還申請注冊了第7177988號“Chanail彩奈兒”商標、第11225071號“澳利澳”商標、第16362381號“歐松朗”商標等。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具有復制、抄襲他人高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但鑒于本案已經(jīng)通過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原告的相關權益予以了保護,故本案不再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綜上,該案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阿迪達斯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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